河南省郑州市中XX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17570号
案例标题: 李X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 (2021)豫01民终17570号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北京XX律师。
案件背景:李X主张西安某某公司向其借款250万元(分8笔,均有收据为证),要求西安某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河南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李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程序:
一审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三次开庭,西安某某公司均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李X主张一审法院未合法送达传票,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已向西安某某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程序:
李X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如款项存入方式、身份认定、账户混同等),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
西安某某公司承认借款事实,但称已抵房偿还部分本息,剩余250万元未还,且借款用于与河南某某公司联营项目,要求两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河南某某公司辩称李X非其员工,借款未进入集资账户,且李X与西安某某公司存在资金混同,借款真实性存疑。
证据提交:
李X提交收据、银行流水、还款承诺书等证据,主张借款真实。
河南某某公司提交李X社保记录、生效判决等,证明李X系西安某某公司财务人员,与包XX存在资金混同。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程序合法性:一审法院向西安某某公司注册地址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规定,程序合法。
借款真实性不足:
李X作为西安某某公司财务人员,其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资金混同,无法区分借款资金与公司资金。
李X主张的借款均通过其个人账户收支,且与包XX、案外人有多笔资金往来,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无法证明借款系其自有资金出借。
河南某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李X非河南某某公司员工或亲属,未将款项支付至集资账户,且河南某某公司未参与借款行为,无共同还款义务。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借款合同成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规则)
摘要说明: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借款真实性及程序合法性,法院最终认定李X未能证明借款系其自有资金出借,且与西安某某公司存在资金混同,故驳回其诉请。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行 业:建筑行业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