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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挖掘证据,揭穿原告250万元虚假借款诉讼,驳回其诉讼请求

河南省郑州市中XX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17570号

案例标题: 李X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 (2021)豫01民终17570号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北京XX律师。

案件背景:李X主张西安某某公司向其借款250万元(分8笔,均有收据为证),要求西安某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河南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李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程序:

一审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三次开庭,西安某某公司均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李X主张一审法院未合法送达传票,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已向西安某某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程序:

李X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如款项存入方式、身份认定、账户混同等),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

西安某某公司承认借款事实,但称已抵房偿还部分本息,剩余250万元未还,且借款用于与河南某某公司联营项目,要求两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河南某某公司辩称李X非其员工,借款未进入集资账户,且李X与西安某某公司存在资金混同,借款真实性存疑。

证据提交:

李X提交收据、银行流水、还款承诺书等证据,主张借款真实。

河南某某公司提交李X社保记录、生效判决等,证明李X系西安某某公司财务人员,与包XX存在资金混同。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程序合法性:一审法院向西安某某公司注册地址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规定,程序合法。

借款真实性不足:

李X作为西安某某公司财务人员,其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资金混同,无法区分借款资金与公司资金。

李X主张的借款均通过其个人账户收支,且与包XX、案外人有多笔资金往来,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无法证明借款系其自有资金出借。

河南某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李X非河南某某公司员工或亲属,未将款项支付至集资账户,且河南某某公司未参与借款行为,无共同还款义务。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借款合同成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规则)

摘要说明: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借款真实性及程序合法性,法院最终认定李X未能证明借款系其自有资金出借,且与西安某某公司存在资金混同,故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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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行      业:建筑行业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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