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与被告陈X因二手车买卖产生纠纷。原告向某委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2022年1月,向某向陈X购买车牌号为湘MBBxxx的XX二手车,支付购车款后,车辆因涉及第三方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抵押权被拖走,导致向某转售给案外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向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陈X则辩称双方系债权转让关系且原告知晓风险。
黄钊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固定关键证据:
法院判决:
判决理由: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解除情形)、第五百六十六条(解除后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朱XX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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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01 16:00:00
审理法院:汉川市(县)人民法院
行 业:汽车销售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