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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 01 民终 1XXX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X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XX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XXX

法定代表人:顾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XX律师。

上诉人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 01X1 民初 32XX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以 112X3X1.XX元为基数的利息起算时点(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改判为以112X3X1.XX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X 日起计算利息;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 2022 年 11 月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112X2X0.X1 元,上诉人已支付工程款 X31XXX2 元,扣除原审法院支持的 X 万元质保金扣款,上诉人应付工程款以及剩余质保金合计为 2XX2X0X.X1 元。针对其中的 112X3X1.XX 元部分,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利息,而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已经予以明确,支付剩余全部结算款以及质保金应当以被上诉人提交结算款以及质保金的请款资料以及全额的应付款足额发票作为前提,被上诉人提交付款申请表等资料、全部的请款发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X 日,故自 2023 年 10 月 X 日才逾期,因此原审判决中有关该部分金额的利息起算时间,缺少事实与法

律依据,应当予以改判。XX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X公司支付工程款 22XXXXX.XX 元并返还保修金 XXXX1X.0X 元,共计2X12X0X.X1

元;2.判令XXX公司支付利息(以 22XXXXX.XX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2X 日起,以 XXXX1X.0X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X 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XXX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X X 1 日,XXX公司(发包方, 甲方)与XX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南京XX GXX 项目批量及公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XX湖片区XX山路与XX街交叉口;承包范围为二标段 (含公区):1X-X2#,公区范围包含:地上大堂、地下单元门内的 大堂、楼梯间、电梯轿厢装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但不 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 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总工期 13X 个日历天,1.首开区: 1X#、20#、21#、22#,201X X 1 日至 201X X 20 日完成, 2.2X-2X#、2X-30#、33-3X#、3X#、3X#、3X#、X0#、X2#,201X 12 月 1 日至 201X 3 月 20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 为准;合同总价 12X22XXX 元;计量规则清单计价,计价方式采用 闭口包干性质,包括总价及综合单价均闭口包干;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每月应付工程款金额为已完工程金额

X0%;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 X0%;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 XX%,乙方向甲方提供 100% 全额发票;剩余结算总价的 X%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 本协议第 10.2 条约定支付,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委 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乙方每次在甲方支付费用前,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期两年,自甲方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起算,商品房分批交付购房人的,分批计算;保修期满后,如无任何工程 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保修金;维修条件具备且责任属于乙方的, 乙方应立即维修,如果乙方拒绝维修或者维修不当,甲方有权直接聘请第三方专业单位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的 1X%作为违约金,从质保金中扣除。XX公司具备上述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

2020 年 X 2X 日,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取消原地库所有单元入口装修、取消原地库吊顶装修;原合同含税金额 12X22XXX 元,本补充协议合同金额-332XX00 元,合同总价调整为 X2XX3XX 元;原合同 X.2 条变更为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每月应付工程款金额为已完工程金额的 X0%,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X.3 条变更为项目分批次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至该批次已完产值的 X0%。 上述合同签订后,XX公司于 201X 12 月 2X 日进场施工, 2020 年 X 1X 日完成竣工验收,案涉项目第三批次集中交付 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X 日。2022 年 11 月,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 1112X2X0.X1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XX公司向XXX公司 开具了 XXX22X3.XX 元的发票,后XX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X 日开 1XX2XXX.XX 元的发票,于 10 月 X 日开具 131X1.32 元发票。截至目前,XXX公司已支付工程款 X31XXX2 元,剩余 2X12X0X.X1 元工程款(其中含质保金 XXXX1X.0X 元)未付。

一审审理中,XXX公司陈述,因XX公司施工的质量问题需要扣除以下费用:1.维修费用 XXXX1.X 元(原计算为 X00XX.XX元有误);2.业主赔偿 XX00 元;3.质保金违约金 X1XX.22 元;X.预估的超重电梯整改费用 X3000 元。

其中,针对维修费用 XXXX1.X 元。XXX公司陈述,2021 年10 月 11 日工程维修通知单涉及第三方维修对应的现场签证资料金额 X3XX 元;2022 年 X 2X 日维修通知及 2022 年 X X 日代工启用、2022 年 X X 日维修通知单及 2022 年 X 12 日代工启用、2022 年 X 1X 日维修通知单及 2022 年 X 1X 日代工启用涉及第三方维修对应的现场签证资料(维修指令单、接报单、收方单、报价清单等),本单金额 XXXX1XXX.X1XXX0+X100.X2X2X2.3元;2022 年 X 1X 日工程维修通知单、X 20 日代工启用通知及所附 2020 年 X 月维修通知涉及第三方维修对应的现场签证资料

(维修指令单、接报单、收方单、报价清单等),本单金额 1X1X2.X 元;X3XX2X2X2.3+1X1X2.XXXXX1.X 元。XXX公司同时提交相应的工程维修通知单、第三方公司维修指令单、收方单、报价单,维修扣款通知单、邮件记录、其工作人员与XX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陈XX的聊天记录、其与第三方公司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协议书。XX公司质证认为,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对XXX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维修发生的真实情况,对工程维修单、扣款通知单等其他材料,因均系XXX公司单方制作,相关邮寄材料的收件人虽然为其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陈XX,但邮寄的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XX 1X0 号XX大厦 1 楼,但其公司是在该地址 23 楼,且有关邮寄面单现在均无法扫描出来,故达不到XXX 公司的证明目的。

针对业主赔偿款 XX00 元。XXX公司提交 2022 年 11 月 1X

日的《谅解备忘》及相关工程维修单,证明业主刘XX购买的XXXXXX悦府项目 22 幢 303 室房屋已于 2020 年 12 月 2X 交付,该业主报修卫生间发现二次排水问题后,XXX公司通知 XX公司进行整改,因业主对XX公司缺失信任,故整改后恢复 包管及最后一道防水由业主自行整改,产生费用 XX00 元从XX 司质保金中扣除,针对此项问题维修补偿,XXX公司同意以物 业费形式向业主补偿 XX00 元。XX公司认为,该户其已维修过了, 且二次排水是土建单位进行布置,但其也进行了积极处理,包括 凿开、铲除、重新安装防水。

针对超重电梯预估整改费用 X3000 元。XXX公司陈述,XX公司装修的电梯存在施工工序瑕疵,并提交XX电梯有限公司

南京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上XX悦府电梯平衡系数偏低问题》的函件。XX公司质证认为,函件只能证明电梯吊箱有这个要求,

不能证明其存在电梯超重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XXX公司签订的《南京XX GXX项目批量及公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XX公司已完成案

涉装修工程的施工,并于 2020 年 X 1X 日完成竣工验收,所涉项目于 2020 年 12 月 2X 日集中交付,XXX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

双方于 2022 年 11 月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 1112X2X0.X元,

XXX公司已付工程款 X31XXX2 元,除质保金外剩余22XXXXX.XX

元工程款未付,XXX公司应予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

工程质保期应于 2022 年 12 月 2X 日届满,双方应就质保金进行结算支付。XXX公司提交的工程维修通知单、第三方公司维修指令单、收方单、报价单、维修扣款通知单、邮件记录、聊天记录、谅解备忘、与第三方公司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协议书等材料,可以证明有关维修事项实际产生,且XXX公司也尽到了有关通知义务,XXX公司有权从应支付XX公司的质保金中扣除。结合有关维修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应扣除维修费用 X 万元。鉴于已扣除有关维修费用,对于XXX公司 主张XX公司承担 1X%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XXX公司另主张应扣除超重电梯预估整改费用X3000 元,因有关费用未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不予处理,XXX可在实际产生后主张。综上,XXX公司应支付XX公司剩余工程款合计 2XX2X0X.X1 元。

XX公司同时主张有关工程款含质保金的利息,结合双方合同约

定、结算时间及XX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以工程款 112X3X1.XX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以工程款 1XXX03X.2X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X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X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XX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2XX2X0X.X1 元及利息(以 112X3X1.XX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以 1XXX03X.2X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X 日起,

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江苏XX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X公司签订的《南京XX GXX 项目批量及公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

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案涉工程竣工及结算的时间,以及关于工程付款和质保金的约定,并结合XX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一审法院酌定XXX公司应付工程款中 112X3X1.XX 元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X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

XX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XXX 元,由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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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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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2-19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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