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二十多年前,周X跟谢X借了6.5w元,周X向谢X出具了借条两张。20年后,周X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借款利息2w,但同年2月,谢X去世后,周X就未再继续还款。谢X妻子杨X,将周X诉至法庭。一审结束后,原告杨X不服判决,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律师代理思路:
一、二原告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其各自的诉讼标的并不一致,应当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二、周X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案涉债权请求权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
四、案涉借款约定的利息已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1.一审法院认为,在谢X向xx市xxxx供应站的借款中,本案的被告周X只是作为借款的收款人,而不是借款人,故本案中原告将作为民间借贷的被告不适格。且原告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周X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周X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ニ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2,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的形成及利息的约定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杨X所诉归还借款6.5万元本息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借款产生于98年,并同时在两张收(领)款单上约定月息2.5%、年利息25%;19年7月-2020年1月,被上诉人周X通过银行转账归还2万元。杨X于22年后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债权人从借款之日起,已超过ニ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其权利已为自然债权;周X在本案一、二审中均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杨X也未提出存在需延长诉讼时效特殊情况的证据或理由,已丧失实体胜诉权。
故,杨X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其实体权利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18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6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