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2024)豫0482民初7774号离婚纠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谢X与被告樊X离婚纠纷一案,谢X与樊X相识时年龄过小,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更是与男方家庭各种矛盾突出,男方一直不同意离婚,女方心力交瘁最终寻求律师帮助。
办案经过
原告谢X于2024年8月10日找曹X师寻求帮助,经过详细的询问后,曹X立即着手准备各项文书及证据材料,以最快速度提交法院,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
案件结果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要求离婚,被告樊X同意离婚。
二、双方剩余长女谢X1、长子樊X1、次女樊X2均由原告谢X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双方共同财产比亚迪-唐车一辆,归原告谢X所有。
四、本案双方其他别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谢X负担。
审判人员 康XX
裁判日期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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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