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湘1321民初2593号
原告王X,男。
委托代理人张书美,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
原告王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开海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胡希楼担任法庭记录,于202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美、被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共计1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二、男、女方的婚事遵循本地传统,互赠彩礼、嫁妆、礼金及礼物,是典型的赠与关系,原、被告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双方互赠了相关礼物、礼金及彩礼,这是礼尚往来,不必退还;三、原、被告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共同分割。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应由夫妻感情来维系。本案被告自2021年10月离开浙江省后,原、被告双方即开始分居,期间原告王X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X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且继续分居满一年,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过程中,按照民间习俗,男方给付女方的钱款。本案中,原告给予被告金额较大的钱款,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鉴于原、被告在浙江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故本院型情认定被告刘X返还原告王X彩礼7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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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8/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7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