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香港企业在内地的委托投资合同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XX公司与刘XX、汕尾xx工程眼科医院、汕尾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
  • 案号:(2020) 粤民终 2411 号
  •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 上诉人(一审原告):xx工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基金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代表人林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X,XX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XX,男,1969 年 8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汕尾xx工程眼科医院(以下简称 “xx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汕遮公路南XX,法定代表人刘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汕尾XX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刘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一审第三人
    • 汕尾亮睛眼保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亮晴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XX,法定代表人郑XX)
    • XX京中军正和正信众生医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中军正和企业”,住所地XX京市海淀区XX洼路 30 号 1 号楼二层 114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XX京正和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情内容
    1. 合同签订:2012 年 3 月 27 日,XX公司(香港慈善机构,主营防盲扶贫)与刘XX签订《委托合同》,约定:XX公司独资捐赠设立亮晴医院,委托刘XX申请设置医院、参与筹建,医院设立后由刘XX任执行院长暨法定代表人;医院实行 “理事会管理下的执行院长负责制”,理事会由XX公司派代表成立(最高决策机构),委托期限首期为 2012 年 3 月 27 日至 2014 年 3 月 26 日。2013 年 4 月 6 日,双方签订《重要会议纪要》,补充约定 “医院取得执业登记证后更换出资人与法定代表人,刘XX配合变更”。
    2. 合同履行与违约争议:刘XX依约于 2013 年 2 月取得亮晴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非营利性),但未按约定由XX公司委派理事会成员,而是自行组建理事会(成员为刘XX、许X等人)。2014 年 3 月委托期限届满后,XX公司未延长委托期,且于 2014 年 8 月 9 日罢免刘XX在基金会的全部职务。后续刘XX未经XX公司同意,于 2017 年 10 月将亮晴医院性质变更为 “营利性”,12 月将医院名称变更为 “汕尾亮晴工程眼科医院(汕尾XX公司)”,注册资本从 270 万元增至 1000 万元(XX公司主张资金来源于医院固有资产,无刘XX额外投入)。
    3. 一审诉求与审理:XX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刘XX赔偿损失 1000 万元(亮晴医院、XX公司、中军正和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刘XX公开道歉。一审法院认定《委托合同》已于 2014 年 8 月实际解除,刘XX构成违约,判决刘XX赔偿XX公司损失 XXX.51 元(含亮晴服务中心筹建支出 XXX.51 元、医院开办资金 XXX 元),驳回其他诉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三、办案经过

  1. 一审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15 民初 6 号案件中,法院查明XX公司通过杨XX、汕头国际眼科中心向亮晴服务中心转款(合计 570 万元),亮晴服务中心支出资金用于医院筹建及设备采购(含价值 XXX 元设备捐赠给刘XX作为医院开办资金);认定刘XX未按《委托合同》委派理事会成员构成违约,损失按XX公司实际投入计算,驳回XX公司其他诉求(如公开道歉、其他主体连带责任)。
  2. 二审立案与审理
    • 2020 年 9 月 14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双方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 庭审参与情况:XX公司、刘XX、亮晴医院、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亮晴服务中心、中军正和企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 证据提交与质证:二审中,XX公司提交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拟证明投入资金真实性;刘XX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拟证明亮晴医院已被撤销登记(2020 年 7 月汕尾市民政局因亮晴医院未参加年度检查予以撤销);法院向汕尾市民政局核实,确认亮晴医院、亮晴服务中心处于撤销登记状态,尚未注销。
  3. 事实核查: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资金流向(XX公司→亮晴服务中心→亮晴医院)、医院性质变更、理事会组建等事实,补充查明XX公司 2017 年 11 月成立(股东为刘XX、刘XX,后中军正和企业增资入股),中军正和企业的投资与亮晴医院无关。

四、案件结果

  1. 判决结果
    • 驳回XX公司、刘XX的上诉请求;
    • 维持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15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即刘XX向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XXX.51 元,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由XX公司负担 41573.46 元,刘XX负担 40226.54 元(多预交部分由法院清退)。
  2. 判决理由
    • 《委托合同》效力: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 “理事会由XX公司派代表成立” 符合亮晴医院章程,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XX主张合同部分无效(如捐赠人无权管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刘XX是否违约:刘XX未按《委托合同》及《重要会议纪要》约定,配合XX公司委派理事会成员、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XX公司无法行使管理权,且擅自将医院变更为营利性,致使XX公司 “通过医院实现防盲扶贫” 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 损失数额认定:一审以XX公司实际投入(亮晴服务中心筹建支出 XXX.51 元 + 医院开办资金 XXX 元)计算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规定;XX公司主张按XX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计算损失,无事实依据(注册资本非实际损失);案涉 200 万元设备系 “出借”(非捐赠),相关争议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 连带责任认定:亮晴医院(民办非企业法人)、XX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XX系独立民事主体,非《委托合同》相对方,无共同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中军正和企业对XX公司的投资合法,与本案无关。
    • 公开道歉: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公开道歉” 适用于人格权侵权纠纷,XX公司该诉求无法律依据。
  3. 适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五、审判人员及裁判日期

  • 审判人员:审判长李XX,审判员张XX、李XX,书记员李XX
  •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具体日期文档未明确记载,结合案号及审理流程推定)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9/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业:医疗投资行业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