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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合同纠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深圳XXXX某富XX公司与深圳XX某XX公司、李X 2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 案号:(2019) 粤 0305 民初 26232 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XX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 年 1 月 15 日

二、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XXXX某富XX公司(以下简称 “富天XX”,法定代表人黄X)
  •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何XX,广东XX律师 / 实习律师
  • 被告:深圳XX某XX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李X 2、李X 1(李X 2 持股 85%,李X 1 持股 15%,为XX公司股东)
  •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X,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麻XX,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案情内容:2017 年 3 月 28 日,富天XX与XX公司、李X 2 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富天XX协助XX公司募集 “深圳XX福田区银泰盈盈幼儿园项目” 资金 120 万元,富天XX持有项目 10% 股权权益,XX公司承诺若幼儿园未达约定目标(如 2017-2018 年招生 30 人、年纯利 30 万元),需回购股权。2018 年 2 月 10 日,双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因经营理念不合,XX公司及股东以 20 万元回购富天XX 10% 股权权益,分 5 期支付(2018 年 3-7 月每月 10-15 日支付,首期 66666.68 元,后续每期 33333.33 元),逾期按每日 0.2% 计违约金。XX公司及李X 2、李X 1 未付款,富天XX起诉要求支付回购款 20 万元及违约金(按年 24%),李X 2、李X 1 承担连带责任。

三、办案经过

  1. 法院 2019 年 10 月 18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
    • 原告提交《合作协议》《股权收购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募集资金支付)、工商信息(李X 2、李X 1 为XX公司股东);
    • 被告辩称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提交《联合授信借款合同》《借款偿还协议》),且借款已清偿,股权不存在。
  2. 法院查明:《股权收购协议》系基于《合作协议》的股权回购约定,与借款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新公司未成立不影响虚拟股权转让关系。

四、案件结果

  1. 判决结果
    • 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天XX支付股权回购款 20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66937 元(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2019 年 9 月 27 日起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年 24% 计至付清之日止);
    • 驳回富天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2710 元、保全费 1893.33 元,由原告负担 129.55 元,XX公司负担 4473.78 元。
  2. 判决理由
    • 《股权收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XX表示,合法有效,XX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
    • 原告主张按年 24% 计算违约金,未超过协议约定标准(每日 0.2%),法院予以支持,违约金分段计算(按各期逾期时间);
    • 李X 2、李X 1 仅为XX公司股东,《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付款义务由XX公司承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3.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五、审判人员及裁判日期

  • 审判人员:审判员王X,书记员朱XX
  • 裁判日期: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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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9/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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