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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说加班费已经包含在月工资中,劳动者还能要到加班费吗?

【基本案情】

202331日,许X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月薪35000元,工作时间900-1800,中午1200-1300休息,每周上班6天,周日休息。

2024723日,许X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了离职,之后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主张公司安排每周六都上班,在职期间周六加班共计61天,但公司并未安排调休或者是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1、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96321元;2、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2500元。

某科技公司不认可许X的仲裁请求,认为其向许X支付每月35000元的工资里已经包含周六的加班工资,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因此对于许X要求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都不同意。

【审理经过】

许X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用以证明周六加班及未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合同中显示“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工资条列明应发工资35000,扣减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实发工资等内容。

公司提交了微信记录、员工手册等证据,微信记录是许X入职前与公司人事沟通薪资的过程,微信记录显示:“2023227日,公司人事:您好,公司能给到您的薪酬是35000元,公积金是按照12%全额缴纳。许X:咱们是单休,折算下来相当于月薪30000左右,不过公积金缴纳比例和基数比我之前的单位要高,也不是不能接受。公司人事:没问题的话,您就31日早上9点来公司吧,办理入职手续。许X:好的”。《员工手册》的“工资构成”章节中规定,工资包括周一至周五上班工资、周六加班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了许X的全部请求。

【评析】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中是否包含加班工资,认定时首先看双方是否有书面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有其他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比如劳动者签字的工资条;其次折算后的当月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将加班工资扣除后,劳动者当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公司仍需补足工资差额。

本案中,公司实行周一至周六上班的单休制,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的总工时已经超过40小时,的确存在加班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应就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但根据公司提交的有许X签收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工资已包含周一至周五上班工资、周六加班工资,根据许X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结合许X在入职前与公司人事微信沟通薪资待遇时,许X已明确知悉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及工资包含周六加班工资,因此,对于许X要求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既然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自然许X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也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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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9/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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