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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就业服务”骗局,推动案件刑事立案追赃挽损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识破“就业服务”骗局,推动案件刑事立案追赃挽损

在各类就业服务骗局中,受害者往往因急于就业而陷入圈套。本人代理的一起“部队文职就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精准法律分析,成功推动案件从民事纠纷转入刑事侦查,为当事人追赃挽损开辟了关键路径。

一、案情简介:万元“就业服务费”打了水漂

原告黄XX、秦XX(母子关系)因轻信“部队文职就业服务”宣传,与被告吴XX、徐XX签订《部队文职就业服务合同》,支付了10万元“就业服务费”。对方承诺“4个月内上岗就业”,但合同到期后,既未提供任何培训服务,也未兑现就业承诺,更拒绝退费。多次协商无果后,黄XX、秦XX委托本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支付利息。

二、代理策略:穿透民事表象,揭示刑事本质

接受委托后,我从三个维度开展工作:证据梳理:全面审查《部队文职就业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确认被告存在“虚构就业服务能力、收取高额费用后拒不履约”的行为。法律定性分析:重点核查“部队文职报考条件”,发现原告黄XX并不具备报考资格,而被告仍谎称能“办理报名、通过考试、获得岗位”,其行为已超出民事违约范畴,涉嫌以“就业服务”为名实施诈骗。 程序选择论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此类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非仅以民事案件审理。

三、代理成果:成功推动案件刑事立案

在庭审中,我围绕“被告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核心观点,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充分阐述代理意见: 指出被告在原告不具备报考资格的情况下,虚构“包就业”承诺,骗取高额费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论证本案若仅按民事纠纷处理,将无法彻底追赃挽损,唯有通过刑事侦查才能查明资金流向、追究嫌疑人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民事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当事人通过刑事程序追赃挽损奠定了基础。

四、案例启示:警惕“保就业”骗局,专业律师助力维权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穿透民事纠纷的表象,精准识别刑事犯罪本质。对于各类“保就业”“包上岗”的服务承诺,求职者需注意:

1. 核实服务方资质及就业岗位的真实报考条件,切勿轻信“走捷径”的说辞;

2. 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程序区分案件性质,选择民事起诉或刑事报案的最优路径。

若你或身边人遭遇类似就业骗局,可随时咨询,我将从法律专业角度为你分析维权策略,全力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以下判决原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1民初1624号之二

原告:黄X,男,汉族。

原告:秦X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建军,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XXXX10345989。

被告:吴XX,男,汉族。

被告:徐XX,女,汉族。

原告黄X、秦XX与被告吴XX、徐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黄X、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部队文职就业服务合同》;2. 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服务合同费用100,000元;3.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服务合同费用占用期间利息5,735元(利息以服务合同费用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二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735元);4.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黄X是原告秦XX的儿子,双方系母子关系,二被告向原告宣称双方系夫妻关系。2021年4月原告秦XX通过网络认识二被告,二被告向原告秦XX宣传自己具有部队文职就业的相关课程服务,并保证合同签订以后参加培训后4个月内上岗就业。2021年4月8日原告秦XX便让原告黄X与被告吴XX签订《部队文职就业服务合同》,按照被告徐XX提供的农业银行卡,通过现金存款形式向二被告支付合同就业定金100,000元。合同约定,二被告保证原告黄X经过指导培训后在4个月内在部队文员岗位上岗就业,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就业,二被告应该在7个工作日将全部培训费用退还。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为原告黄X提供任何关于部队文员的指导服务,2021年8月15日合同约定到期后,二被告既未按照合同约定让原告黄X上岗就业,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费义务,多次协商退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黄X并不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按照2021年所发布的全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公告,黄X并不具备报考条件。在黄X并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情况下,吴XX仍谎称能够帮助办理报名并通过考试、获得岗位,进而获取相关财物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经查,徐XX并非吴XX配偶,若徐XX谎称系吴XX配偶并对吴XX获得财物提供了帮助,亦涉嫌犯罪。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X、秦XX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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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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