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唐献鹏律师代理股权转让纠纷案,成功驳回对方10万元返还请求
(2023)桂1031民初15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皮**诉称,其与被告张**(柳州市*******有限公司大股东)达成口头协议,以10万元对价受让被告持有的公司5%股权。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后,被告始终未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诉请解除协议并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10万元。被告张**委托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唐献鹏律师代理应诉。
唐献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点——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唐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可主张股东权利,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公示要件,而非股东资格取得的生效条件。唐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股权转让通知书》、全体股东同意证明、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原告实际参与股东会、享受股东专属分红(每招收一名学员奖励400元)的记录,有力证明了原告已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并行使权利,双方合同目的已然实现。唐律师的成功辩护,清晰界定了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完全采纳被告代理律师唐献鹏的意见,认为原告已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且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判决驳回原告皮**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员王XX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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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26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