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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拖欠欠款不还,债权人几经努力终获正义判决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债务人恶意拖欠欠款不还,债权人几经努力终获正义判决

(2020)0105民初2217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XX

委托代理人:张XX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XXX,男,19701027日出生,汉族,住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海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被告:XX橡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县城

法定代表人:周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X,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XX三亚XX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亚市 XXXX

法定代表人:林XXXX

2007年至2009年,原告在从事收购橡胶生意的过程中认识林XX,并收购林XX收割的橡 胶转卖。后林XX以生意周转资金XX公司也在借条及收 款收据中盖章确认该借款己进入公司财务核算,双方同时约定利息每年固定支付

360000

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XX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之后每年原告与林XX都进行 对账,并由XX公司出具对账单,林XXXX签字确认。自2010 年开始,林XX、XX公司每年均支付一点利息给原告,本金则从未偿还过。然而,自2019年开始就连利息也不予支付了,且经原告多次催告,林XXXXXX公司至今仍未还款也不 出具对账单。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林XXXXXX公司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如约提供了 借款,被告却未能如约还款。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后经过代理人分析,要想如愿拿到欠款,必须让林XX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才有可能追回欠款,所以案件的焦点即连带责任的问题。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经林XXXXXX公司与王XX多次对账,均确 认林XXXXXX公司尚欠王

XXXXX元本金,并结合案件 其他证据材料,本院确认林XXXXX公司向王XX借款本金 为XXX元。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并未超过年利率的36%,应予以支持。王XX主张的利息系按 年利率28%计算,故王XX主张尚欠利息超出了24%,超出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故截止20181231日,林XXXX 公司应向王XX支付的利息XXX(XXX.05元×24% ÷28%=XXX),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XX在每次对账单签字确认,关于林XX辩称上述款项非其个人 借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XX公司抗辩称XXX元 不全是借款,部分系业务往来款项,本案中,王XX、林XXXX公司已通过对账单的形式明确债权债务,并约定利 息,关于此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林XX、被告XX橡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偿还借款本金XXX元及 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1. 2007214日起至20181231日止的利息为XXX元;2、以XXX元为基数, 自2019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  柯XX

20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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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0元

行      业:自由职业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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