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人民法院
中国XX公司与段X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件编号:(2025)黔0422民初1994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普定县XX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X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馨,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X,男,1976年10月出生,住贵州省普定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追偿款38200元及利息损失(以38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LPR计付);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17日,被告段X驾驶贵BHC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在普定县马煤线14公里+400米处倒车时,与案外人郭X驾驶的浙FXXH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维修费38200元,并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被告拒不支付相应款项,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一)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维修费用合理性
被告虽对维修费用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维修项目与事故无关,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三)资金占用损失
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酌情支持自起诉之日(2025年5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代理律师的重要作用
原告代理律师田小馨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证据体系构建: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事故认定书、维修单据、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法律适用精准:律师准确适用《保险法》第六十条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原告主张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
3.庭审有效应对:律师出庭参与诉讼,针对被告提出的责任划分异议和维修费用异议进行了有效回应和质证;
4.诉讼程序推进:律师高效推进诉讼程序,确保案件得以及时审结,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38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8200元为基数,从2025年5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日期: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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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6/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普定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