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案号:深劳人仲案[2017] 5261 号)。申请人为王XX,第一被申请人为深圳市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为深圳市XX公司。
王XX于2016 年 5 月 16 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期限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的劳动合同。因第一被申请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且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形,王XX提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拖欠工资等权益。王XX委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段海宇律师代理本案。
案情回顾
申请人(王XX)仲裁请求:1. 两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62215 元;2. 支付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5 月拖欠工资 184616.91 元;3. 支付 2017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16551.72 元;4. 支付 2016 年 6-10 月高温津贴 900 元;5. 支付律师费 5000 元;6. 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1. 申请人工资标准为 15000 元 / 月,非 45000 元 / 月;2. 申请人仅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被申请人无需担责;3. 已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拖欠;4. 申请人不享受 2017 年年休假,且工作环境无需支付高温津贴。
裁判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王XX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3660 元;
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拖欠工资 142909.6 元;
3.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 元;
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主体、工资标准、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认定,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论证如下:
1.劳动关系主体的界定。两被申请人虽为关联公司,但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要由第一被申请人缴纳,第二被申请人仅在2016 年 10-11 月发放报酬,应认定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被申请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工资标准的举证与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显示,第一被申请人副总裁(兼第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蔡XX通过邮件及微信确认,申请人工资为税后45000 元 / 月,且实际发放金额与该标准一致。上述电子证据经法定程序固化,具备真实性,故认定工资标准为税后 45000 元 / 月。
3.拖欠工资的核算。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申请人处于医疗期,按规定应支付正常工资的 60%(27000 元 / 月),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不足,拖欠 52762.52 元;2017 年 3 月医疗期满后,申请人申请返岗但未被安排,第一被申请人应按全额工资支付,拖欠 90147.08 元,合计拖欠 142909.6 元
4.经济补偿与其他诉求。劳动合同因到期未续签终止,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因申请人工资超深圳社平工资三倍,按三倍标准核算为33660 元;申请人 2017 年休病假两个月,不享受年休假;工作环境为写字楼(有空调),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律师费按胜诉比例支持 5000 元。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269284元
行 业:科技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