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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钱没有转账凭证,收集证据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判决

苍南县人民法院

高X与黄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编号:(2025)浙0327民初167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X,女,1968年7月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馨,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男,1981年3月出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

原告高X系被告黄X的前岳母。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19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和10万元,并于后期补签借条,约定年利率3%,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偿还。

被告辩称20万元借款并非事实,1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且借条系在特殊家庭关系背景下签署,不应全部由个人承担。

法院认定

(一)借款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充分,被告虽抗辩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原告未主张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借条亦仅由被告一人签署,故法院对被告关于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不予支持。

(三)代理律师的重要作用

原告代理律师田小馨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证据组织与举证: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借条、银行流水、离婚调解书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法律适用与主张: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理主张利息起算点和计算标准;

3.出庭代理与辩论:律师出庭参与诉讼,针对被告抗辩进行有效回应,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4.程序推进: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律师仍推动庭审顺利进行,确保案件高效审结。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黄X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高X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3470.94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日期: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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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5/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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