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法院
高X与黄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编号:(2025)浙0327民初167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X,女,1968年7月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馨,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男,1981年3月出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
原告高X系被告黄X的前岳母。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19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和10万元,并于后期补签借条,约定年利率3%,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偿还。
被告辩称20万元借款并非事实,1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且借条系在特殊家庭关系背景下签署,不应全部由个人承担。
法院认定
(一)借款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充分,被告虽抗辩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原告未主张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借条亦仅由被告一人签署,故法院对被告关于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不予支持。
(三)代理律师的重要作用
原告代理律师田小馨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证据组织与举证: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借条、银行流水、离婚调解书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法律适用与主张: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理主张利息起算点和计算标准;
3.出庭代理与辩论:律师出庭参与诉讼,针对被告抗辩进行有效回应,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4.程序推进: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律师仍推动庭审顺利进行,确保案件高效审结。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黄X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高X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3470.94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日期:2025年5月23日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5/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