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广东省XX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9) 0304 民初 33395 号)。原告(互为被告)为XX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互为原告)为李XX。
李XX于2016 年 5 月 23 日入职原告处,任 IT 部高级总监,双方签订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的劳动合同,2018 年 2 月 28 日离职。后双方就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2 月期间欠付工资、2018 年 2 月报销款及律师费产生争议,李XX委托广东海宇律师事务所段海宇律师代理,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原告(公司)仲裁及诉讼请求:1. 无需支付被告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工资差额 114652 元;2. 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XX)仲裁及诉讼请求:1. 原告支付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工资 114652 元;2. 原告支付 2018 年 2 月报销款 10000 元;3. 原告支付律师费 3000 元。
仲裁结果:原告支付被告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2 月工资差额 114652 元,驳回其他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李XX的代理律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薪资协调协议》(二)的效力、欠付工资数额及律师费承担,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主要代理思路如下:
《薪资协调协议》(二)的有效性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欠付工资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认定有效。本案中,双方 2018 年 9 月签订的协议明确载明原告欠付被告工资 135852 元,原告已按约支付 21200 元,剩余 114652 元未付,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主张“重大误解” 的抗辩不成立。原告以“内部审计发现被告旷工” 为由主张协议可撤销,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一,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无被告签名,被告亦不予认可,真实性存疑;其二,被告 2018 年 2 月离职后,原告仍按协议部分履行付款义务,直至 2019 年 3 月才主张 “误解”,不符合常理。故原告应按协议支付剩余工资差额。
报销款与律师费的认定。被告主张的“2018 年 2 月报销款 10000 元实为工资”,因《薪资协调协议》(二)已确认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的全部欠薪数额,未特别注明包含该报销款,应视为已涵盖在内,故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依据《XX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 5000 元),本案被告胜诉比例较高,主张 5000 元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原告XX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XX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工资差额 114652 元;
2.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 元;
3.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20000元
行 业:网络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