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法院
XX公司与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编号:(2025)浙0324民初661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馨,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315.8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共计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1. 2025年2月15日,被告通过原告经营店铺在线购买厨房日用格兰仕电磁炉大礼包,价格4942元,约定付款日为2025年3月6日。
2. 2025年2月23日,被告再次通过该店铺购买厨房家用山本电火锅大礼包,价格3339元,约定付款日为2025年3月14日。
3.原告已按约发货,被告均已签收。
4.被告仅支付货款2965.2元,剩余5315.8元未支付。
5.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1200元,差旅费未提供有效证据。
法院认定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等损失,原告主张律师费1200元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5315.8元;
2.被告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元;
判决日期: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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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7/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