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被告违约不支付货款,为原告要回全部货款及律师费损失

永嘉县人民法院

XX公司与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编号:(2025)浙0324民初661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馨,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315.8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共计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1. 2025年2月15日,被告通过原告经营店铺在线购买厨房日用格兰仕电磁炉大礼包,价格4942元,约定付款日为2025年3月6日。

2. 2025年2月23日,被告再次通过该店铺购买厨房家用山本电火锅大礼包,价格3339元,约定付款日为2025年3月14日。

3.原告已按约发货,被告均已签收。

4.被告仅支付货款2965.2元,剩余5315.8元未支付。

5.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1200元,差旅费未提供有效证据。

法院认定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等损失,原告主张律师费1200元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5315.8元;

2.被告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元;

判决日期:2025年7月10日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7/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