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张X因涉嫌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我为其二审辩护。
我仔细研究了一审的案卷材料,发现一审法院认定张X诈骗的金额存在错误,部分款项属于正常的民事借贷,不应计入诈骗金额。我重新梳理了张X与被害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找到了能够证明部分款项是借贷的证据,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借条等。
在二审法庭上,我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进行了有力的辩驳,并提交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金额有误,依法改判张X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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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0/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8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