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审原告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部损伤、肩关节痛、小腿损伤等,并伴有脑外伤综合症、焦虑抑郁状态。原审原告起诉要求原审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一审获赔5081.27元(含医疗费、误工费等),但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被驳回。原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补充后续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二)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支持?2.后续医疗费与误工费是否与事故有关?
(三)诉讼经过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审被告委托,指派律师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面对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后续医药费及误工费等诉求,律师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深入分析案情、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过程中,律师紧扣“事实依据”与“法律适用”,针对原审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从证据关联性、时间逻辑、医学合理性等多维度进行质证,指出其证据与事故伤情的间隔时间过长且缺乏因果关系证明,成功论证了原审原告主张的不合理性。同时,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严重损害”标准、误工费与伤情关联性认定等条款,结合原审被告对伤情轻微、误工期已合理认定的客观事实,逐一反驳对方诉求,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最终,法院采纳融创律师的辩护观点,驳回原审原告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融创律所用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严谨的诉讼策略,为每一位委托人保驾护航,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 案件结果
1.原审原告伤情“轻微”,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标准,故不支持。2.原审原告提交的后续医疗费票据与事故间隔超5个月,且无证据证明与事故伤情直接相关;误工费医嘱无法证明系事故所致,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原告负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5/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