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5】湘0502民初1472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杨X,男,1979年7月出生,贵州省天柱县人,小型车辆司机,因该次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被告黄X,男,1982年4月出生,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小型客车司机,系第一部被撞车辆,其投保了平安XX
被告王X,男,1966年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小型轿车司机,系第二部被撞车辆,投保了平安XX
被告张X,女,2000年10月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型轿车司机,系被撞的第三部车辆,投保了平安XX
2023年9月29日1时,原告驾驶小型车辆在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与黄X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原告又急往左打方向与王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同时推动王X的车辆与张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车损坏,杨X与车上乘客都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黄X、王X、张X均无责,且被撞的三车均投保了平安XX的交强险。原告杨X受伤后花费医疗费41000余元,构成八级伤残,车辆损失600元。
办案经过:原告委托本律师代为出庭,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尽职尽责,找到了王X本人,了解到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平安XX邵阳支公司,便依法追加车主王X和投保公司平安XX邵阳支公司作为被告,使案件顺利开庭,同时阐述律师意见,那就是连环车祸在肇事车辆全责的情况下,让所有无责车辆进行赔偿,最重要的是,无责车辆是否与原告的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根据现场勘验,杨X驾车直接撞上黄X、王X驾驶的车辆,并推动王X驾驶的车辆碰撞张X驾驶的车辆,很显然杨X的损失与上述三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办案结果:依据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医疗费用为1800元,伤残项下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杨X医疗费41000元,残疾赔偿金267348元,财产损失600元,那么本案无责车辆共三辆,则可赔偿医疗费为1800+1800+1800元即5400元,可赔偿残疾赔偿金为18000+18000+18000元即54000元,可赔偿车辆损失为200+200+200元即600元,总计赔偿数额为60000元。被告黄X、王X、张X均无责,但三人投保的平安财保公司需要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损失60000元。
审判员 陆X
二0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X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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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8/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