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2025年1月,甲在某抖平台发布“XX小区不让业主进门,搬家具不让业主进”为标题的视频,视频中以XX小区为背景,甲在视频中“XX小区不让业主进,强买强卖,业主搬家具都不让进,进自己家还要看物业脸色。”视频发出18小时该视频共计转发589人次,评论224条,截屏显示图片达到8.5万次的播放量。且在评论区中甲多次回复网友“物业很差劲”“报警了,老实让进了,千万不要买”等内容,并在业主群中以“每人斗投个5块钱斗+让视频火起来””XX小区车库停车位售价过高“等话题讨论。
事发后,XX小区的房产开发公司乙公司,XX小区的物业公司XX公司委托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诉讼事宜,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臻律师代为处理相关诉讼事宜。
由于网络侵权的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且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做证据公证难度较大。核实侵权主体身份具有难度,需要相关网络公司予以核实。工作量之大也是面临问题。(略写)同时本案中还涉及两个困难:1、作为乙公司和XX公司难以核实实际损失。2、甲将视频于几日后就下架了,乙、XX公司未及时将证据公正。后期举证有影响。
诉求:
1、判令甲删除侵权视频。
2、判令甲对乙、XX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通过平台账号、物业群公开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并置顶90天不得删除),为乙公司和XX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甲赔偿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000元。
4、判令甲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结果如下:
本院认为,通过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
在一定范围内能将在涉案视频中虽未指名道姓,但视频内容载明的“XX小区不让业主进”中原告主体可相对应,认定上述言辞对乙、XX公司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构成对乙公司和XX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故乙、XX公司系本案适格的原告,甲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引发本案的缘由系甲于 2025 年 1月在斗上发布的涉案视频,该视频上播放量 8.5万次,案涉视频引起了XX小区其他业主的评论和附和客观上降低了乙公司和XX公司的社会评价。企业名誉是社会对其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良好的名誉是企业长时间合法诚信经营沉淀而成的XXX富,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社会信用基础。乙、XX公司作为XX小区的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外界对于XX小区的评价对XX小区楼盘的销售以及物业收入有一定的影响,故对于乙公司、XX公司主张甲公开赔礼道歉,并通过以甲的抖音账号、小区业主群公开道歉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业主对物业服务、小区管理存在异议时,依法享有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性的原则,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甲作为小区业主,若认为乙公司、
XX公司在物业服务、小区管理中存在不当行为,有权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乙、XX公司主张甲支付其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20,000元的请求,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
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
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的规定,甲发的视频相对较高的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程度,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征,且XX公司和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时候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并特别约定乙方遵守本物业内的人车分流,停车入位之规定,且该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事发当天,XX小区保安让甲先登记再进入小区,登记属安全管理必要措施,物业公司无过错,甲具有主观过错,故对于损害赔偿部分,由于行为人造成的损失和获益金额难以直接量化计算,故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特点、侵权持续时间、社会影响、主观过错和恶意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3000 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 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其抖音名称“XXXX””XXX小区业主群公开向
乙公司、XX公司赔礼道歉,并置顶30 天不得删除;
二、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乙公司、XX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3000
元;
三、驳回乙公司、XX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乙公司、XX公司共同负担 255 元,由甲负担 45
元。
剖析:本案事发在胖东来与段X名誉权纠纷之前,在诉讼前期,搜集证据和采样证据更是困难重重。作为物业、房产公司不仅要考虑及时制止网络侵权造成的当地社会影响,更要考虑到业主与公司之间特殊的关系和后期小区楼盘销售问题。原被告双方开庭前均作了充足准备,法庭辩论更是有来有回。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主办法官专业知识扎实,判决体现法与理的融合,坚持公平与正义。
同时。乙公司、XX公司的积极维权的行为,为当地房产、物业行业树立积极的维权保护意识,促进当地营商环境优质发展。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7/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