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非法狩猎案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门检刑不诉〔2025〕77

被不起诉人刘XX,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110XXXX81124635X,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 中国XX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西城区文兴东街3号1楼2门15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 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 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 凤奎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XX伙同靳XX在本市 门头沟区军庄镇灰峪村北XX山坡,使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5只。 经鉴定,涉案5只野生鸟类中3只为黄腰柳X、1只为黄雀、1 只为北红尾够,均被核准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整体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同年10月25日,被 不起诉人刘XX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起获野生鸟5只、诱鸟 及猎捕工具若干。被不起诉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另外,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刘XX 伙同靳XX先后多次在本市门头沟区潭王路西XX一山坡使用粘网、拍笼猎捕野生鸟类。

2024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XX被民警现场抓获, 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民警当场起获野生鸟类5只、诱鸟及猎 捕工具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森林公安大队接处警单、照片、北京市门头沟区园 林绿化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XX、卢XX的证 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XX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 场视频、扣押视频、手机恢复数据等;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刘XX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及积极参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 衡的公益活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扣押粘网、拍笼等赃物退回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6-05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