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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环保公司拒付质保金败诉案终审落幕: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XX公司与XX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2)冀09民终946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2)冀09民终94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XX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

  • 案由:合同纠纷(质保金支付争议)

  • 一审案号:(2021)冀0981民初2980号

  •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 合同约定

    • 2015年3月22日,双方签订《外购产品合同》,约定:

      • 合同总金额35.3万元,交货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

      • 付款方式:预付60%,货到验收付30%,剩余10%质保金于验收合格一年后付清。

    • 宁XX环保已支付317,700元(90%),但未支付剩余35,300元质保金。

  2. 争议焦点

    • 诉讼时效问题:被告主张原告起诉时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自2016年4月22日起算)。

    • 债权是否成立:被告质疑原告未提供交货凭证,认为无权主张质保金。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1. 一审法院认定

    • 诉讼时效:原告在2019年另案(京0106民初188号)中才知权益受损,时效从2019年11月起算,未超期。

    • 债权成立:原告提交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未举证反驳。

    • 判决结果:被告支付35,300元质保金及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算)。

  2. 二审法院认定

    • 维持一审判决,认为:

      • 诉讼时效计算正确(以2019年另案判决为起算点)。

      • 原告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履行,被告无有效反驳。

    •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682元由被告承担。


四、判决要点总结

  1. 诉讼时效:法院认定原告在另案判决后(2019年)才知权利受损,未超时效。

  2. 债权成立:合同、发票等证据链完整,被告未履行质保金支付义务构成违约。

  3. 利息计算:自2016年4月22日(质保金到期日)起算,符合合同约定。


五、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了:

  •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以权利人实际知晓权益受损为准。

  • 合同履行争议中,发票、付款记录等可作为履行义务的佐证。

  • 质保金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需承担利息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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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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