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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纠纷案终审改判:管理费比例大幅下调,实际施工人权益获保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黔民终791号详细内容整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张XX(实际施工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总承包方)

  • 原审被告:遵义市XX公司(发包方)

  • 一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初169号

  •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民终791号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

  1. 工程概况

    • 新蒲新区洛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交通系统工程(含平远XX、沙滩北XX等),发包方为新XX集团,总承包方为中XX集团。

    • 中XX集团将部分工程口头分包给王X、张XX施工,未签订书面合同。

  2. 争议焦点

    • 合同效力:中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合同是否有效?

    • 工程款计算

      • 鉴定意见是否合法?

      • 管理费扣减比例(一审15%,上诉人主张3%)是否合理?

    • 付款条件: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是否应支付工程款?

    • 主体资格:王X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资格?


三、一审判决要点

  1. 合同效力

    • 中XX集团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2. 工程款计算

    • 采用鉴定意见(遵中审价鉴【2021】第4019号),认定工程造价160,929,542.14元(含路灯工程3,543,934.32元)。

    • 扣减15%管理费(中XX集团主张26%,一审法院认为过高)。

    • 已支付61,575,178元,尚欠78,227,276.99元。

  3. 付款责任

    • 新XX集团未结算,不承担付款责任。

    • 中XX集团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


四、二审争议及判决

  1. 王X的主体资格

    • 二审认定王X与张XX共同施工,系适格原告。

  2. 鉴定意见合法性

    • 鉴定机构由双方共同选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

  3. 工程款支付条件

    • 工程虽未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符合支付条件。

  4. 管理费扣减比例调整

    • 一审15%过高,二审结合过错责任、垫资情况等,调整为8%。

  5. 新增扣减项

    • 中XX集团代付155万元(XX公司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

最终改判结果

  • 应付工程款:88,190,420.34元(原78,227,276.99元 + 管理费比例降低 + 代付款扣减)。

  • 利息:按LPR自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五、案件意义

  1. 合同无效仍可主张工程款:即使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2. 管理费比例裁量: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实际贡献调整管理费,避免总包方不当获利。

  3. 实际使用视为验收:工程未竣工但已投入使用的,发包方不得以质量未验收拒付工程款。


六、诉讼费用分担

  • 一审

    • 案件受理费556,291元:王X、张XX负担133,377元,中XX集团负担422,914元。

    • 鉴定费1,000,000元:王X、张XX负担200,000元,中XX集团负担800,000元。

  • 二审

    • 王X、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20.9元,自行负担70,220.9元,中XX集团负担70,000元。

    • 中XX集团预交的432,936.38元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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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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