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张XX(实际施工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总承包方)
原审被告:遵义市XX公司(发包方)
一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初169号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民终791号
工程概况:
新蒲新区洛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交通系统工程(含平远XX、沙滩北XX等),发包方为新XX集团,总承包方为中XX集团。
中XX集团将部分工程口头分包给王X、张XX施工,未签订书面合同。
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中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款计算:
鉴定意见是否合法?
管理费扣减比例(一审15%,上诉人主张3%)是否合理?
付款条件: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是否应支付工程款?
主体资格:王X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资格?
合同效力:
中XX集团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工程款计算:
采用鉴定意见(遵中审价鉴【2021】第4019号),认定工程造价160,929,542.14元(含路灯工程3,543,934.32元)。
扣减15%管理费(中XX集团主张26%,一审法院认为过高)。
已支付61,575,178元,尚欠78,227,276.99元。
付款责任:
新XX集团未结算,不承担付款责任。
中XX集团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
王X的主体资格:
二审认定王X与张XX共同施工,系适格原告。
鉴定意见合法性:
鉴定机构由双方共同选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
工程款支付条件:
工程虽未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符合支付条件。
管理费扣减比例调整:
一审15%过高,二审结合过错责任、垫资情况等,调整为8%。
新增扣减项:
中XX集团代付155万元(XX公司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
最终改判结果:
应付工程款:88,190,420.34元(原78,227,276.99元 + 管理费比例降低 + 代付款扣减)。
利息:按LPR自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合同无效仍可主张工程款:即使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管理费比例裁量: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实际贡献调整管理费,避免总包方不当获利。
实际使用视为验收:工程未竣工但已投入使用的,发包方不得以质量未验收拒付工程款。
一审:
案件受理费556,291元:王X、张XX负担133,377元,中XX集团负担422,914元。
鉴定费1,000,000元:王X、张XX负担200,000元,中XX集团负担800,000元。
二审:
王X、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20.9元,自行负担70,220.9元,中XX集团负担70,000元。
中XX集团预交的432,936.38元自行负担。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