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朱XX诉安X、XXX公**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朱XX
被告:安X(个人二手车*)、北京XXX销售有*公*(以下简*“XX公*”)
第三人:白X洁(原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二手车*易*诈)
判决结果:支*“退一赔三”,安X赔偿朱XX共计106,000元
交易*程:
2023年8月29日,朱XX与安X签订《机动车*易*同书》,以26,500元*买二手摩托车。
合同特别*定:车*“无事故、无水*、无火烧、无调表”,否则“退一赔三”。
朱XX付款后,发现该车**2022年7月发生交通*故,维修费*14,640元*保险公**赔。
卖方*辩:
安X称不知车*为事故车,系从*外人处收购,且车*性能*常,不构成*诈。
XX公**出庭应*。
第三人陈*:
原车*白X洁证实,出售时*明*告知收车*(含安X)车*曾*事故并维修。
安X是否代表XX公*?
法*认定:合同签订时XX公***成*,安X以个人名义交易,公**担责。
安X是否为《消费*权**护法》中的“经*者”?
法*认定:安X长期从*二手车*卖,具有*利*,属于**者。
是否构成*诈?
法*认定:
安X作为职业车*,未核实并隐瞒事故车*实,违反合同承诺。
其行为导致朱XX基于*误认知购车,构成*诈。
撤销合同:解*朱XX与安X的《机动车*易*同书》。
退款+三倍赔偿:
安X退还购车*26,500元,并赔偿三倍损失79,500元(合计106,000元)。
车*返还:朱XX需返还摩托车*协助过户,费*由安X承担。
其他诉请驳回:
利*、保险费、律师**不予支*(因三倍赔偿已覆盖*失)。
《民法*》第148条(欺诈可撤销合同)、第157条(返还财产)。
《消费*权**护法》第8条(知情权)、第55条(欺诈三倍赔偿)。
本案明*:职业二手车**瞒事故车*息构成*诈,消费*可主张“退一赔三”,对规范*手车*场具有*示作用。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17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