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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胜诉案例 确诊I型糖尿病 治疗方式未达标准拒赔 广东XX律师保险理赔团队 40万全额胜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保险拒赔

2019年3月18日,李XX为其子小X(2019年出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

40万元。  

2021年11月27日,小X被确诊为I型糖尿病酮症,并开始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治疗。  

2024年4月23日,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未达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由拒赔,认为小X的病情未满足保险条款中

“严重I型糖尿病”的三种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最后,委托人李XX委托知险律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0万元及利息,并豁免自确

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委托广东XX律师保险理赔团队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XX感到既愤怒又无奈。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未达标准”为由拒赔,但保险合同中

对“严重I型糖尿病”的定义复杂且专业,普通人难以理解。保险公司还强调条款已明确列出赔付条件,看似无

懈可击。李XX担心,面对保险公司的法务团队和复杂的合同条款,自己和孩子可能无法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就在李XX几乎要放弃的时候,她通过了解到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在初次咨询中,炳瑞律师团队详细分析了

保险合同,指出保险公司对“严重I型糖尿病”的释义条款存在未充分提示和说明的问题,并解释了相关法律依

据。这让她重新看到了胜诉的希望。  


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坚持全风险代理,理赔金不到账不收取律师费,差旅费用也由团队垫付,极大减轻了委

托人的经济压力。此外,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在山东省济南市及其他地区均有类似保险理赔胜诉案例,展现了

团队的专业实力。最终,李XX决定委托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0万元保险金及利

息,并豁免续期保费。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I型糖尿病”的释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

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

仅以常规字体显示释义内容,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提示标准。此外,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条款的具体限制条件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小X的病情应被认定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

围。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未对“严重I型糖尿病”的释义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关限制条件

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小X支付保险金40万元及利息(自拒赔之日起计算),并向李XX退还

已缴纳的续期保费11859.84元,同时豁免自2021年11月27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一胜诉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保险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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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5/1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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