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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方没钱赔,怎么办?可以起诉雇佣者。

龙XX与桂*XX业管*咨询有*公**供劳*者受害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龙XX,女,汉族,住桂**永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桂*XX业管*咨询有*公*,住所地:桂***XX,统一(1-1)。

法*代表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嘉宸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广*嘉宸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龙XX与被告桂*XX业管*咨询有*公*(以下简*某某公*)提供劳*者受害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用普通**对本案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被告某某公**法*代表人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龙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损失112146.4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损失114492.4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协议》,原告(乙方)在甲方(被告)承接某某物业从*保洁、绿化工作,并约定了其他相**项。2022年6月24日07日26分许,王XX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永福县XX至**村**路**街**村方**驶,行驶至永福县XX至良村公*0公*100米(典林*品厂路*)时,与在非机动车*上做保洁的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告受伤、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损的交通*故。后**警部门认定,王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在受伤后,先后*永福县某某医院和*某医院治疗,经*断为:1、右腓骨下段*折;2、右内踝开放性骨折;3、右胫骨远端前结节骨折;4、右踝关*脱位;5、右外踝撕脱性骨折等。目前,王XX仅支*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原告本次因工受伤造成*下损失:1、误工费13053元(114天×114.3元/天);2、护理费4941.6元(24天×205.9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天);4、残疾赔偿金79406元(暂按10级伤残计*,以鉴定结果为准);5、精神抚慰金5000元;6、出院后*复查*2191.8元;7、后*手术费*7000元;8、营养*500元,共计114492.4元。综上所述,被告作为雇主,原告在从*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没有**任**费*给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现特向*民法*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支*原告的诉请。

被告某某公****称,一、造成*答辩人损害的侵权*是交通*故责任*,答辩人无过错,依法*应*担赔偿责任。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定,非因被答辩人的原因造成*安**故,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责任。双**2021年4月30日签订《劳*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提供劳*,答辩人派遣被答辩人到桂**某物业服务公***保洁、绿化夕作,按每小时12小时**劳*费。双**《劳*合同》的第六条约定:非因甲方(答辩人)或某某物.业工厂的原因(如违规指挥等)造成***故,由乙方(被答辩人)承担责任。2、被答辩人系因交通*故造成*失,应*向*通*故责任*,即案外人王XX主张。2022年6月24日7点多,被答辩人在非机动车*作时,被案外人王XX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伤入院治疗,发生交通*故的道路**,视线良好,侵权*王XX的电动摩托车***遮阳*,对行车*视线有*响,她在行驶的过和*,没有*清在非机动上扫地的被答辩人,我们认为,侵权*王XX应*据交通*故认定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交通*故发生时,王XX乘坐的是摩托车,即属于*动车。王XX驾驶机动车*路,应*为机动车*买强*保险但显然王XX并未购买。因此,在此事故中,首先应*由王XX在交强*责任**内承担。被答辩人诉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计102931.8元,并未超过交强*责任**(18万*),该部分损失被答辩人应*全*向*外人王XX主张。此外的损失,被答辩人也应*按照责任*例向*外人王XX主张。3、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工作安*无过错,在事故中无任**错,不承担任**偿责任。答辩人已经**向*答辩人说明*工作内容**质,答辩人对向*答辩人提供劳*工作无过错,对被答辩人工作安*无过错,被答辩人作为成**,应*可以预判在工作中可能*到的危*,并进行防范。在本次交通*故中,答辩人作为劳*派遣单*,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更没有*错,依法*应*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民法*》的相**定,提供劳*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损害,应*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劳*单*如果无过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现被答辩人未向*成*次交通*故的侵权*王XX主张*权*偿责任*是向*辩人主张**损害的责任,属于*任*分,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形,请求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二、被答辩人计*的损失费*有*。据以上所述,答辩人无需承担被答辩人的事故中损失费*。但也同时*出,被答辩人计*的损失有*下错误的地方。1、误工费: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流水,被答辩人每月工资维持在2400元**,被答辩人要求的误工费13053元,按3.8个月(114天÷30=3.8)计*,达到3429元/月明*超过其实际损失。2、营养*:被答辩人住院24天,营养**多20元/天×24=480元,且医生并没有*嘱,在住院期间应*加强*养。因此,营养**张*依据。3、护理费:事故发生后,答辩人积极协助被答辩人与通*故的侵权*洽谈*偿事宜,经*次交涉,侵权*支*了被答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在住院期间,都*侵权*陪护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不得再向***主张*护费。4、后*治疗费:后*手术的康*费*,取未实际发生也不应**在内。5、不认可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上答辩意见,请审判长予以考虑,依法*回被答辩人的全*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作为查**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30日,原告龙XX(合同乙方)与被告某某公*(合同甲方)签订《劳*协议》,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完成*某物业项*合同结束,乙方*甲方*接某某物业从*从*保洁、绿化工作,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项。2022年6月24日07日26分许,案外人王XX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永福县XX至**村**路**街**村方**驶,行驶至永福县XX至良村公*0公*100米(典林*品厂路*)时,与在非机动车*上做保洁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告受伤、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损的交通*故。永福县公**交通*察大队第4503*************32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王XX未取得机动车*驶证,驾驶尚*登记、加装雨棚的电动两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路*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龙XX在非机动车*内保洁行走时*注意安**行为违反《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原告在受伤后,于*日到永福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6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侧内踝开放性骨折;2、右腓骨下段*折;3、右侧内踝皮*挫裂伤;4、慢性胃炎。出院医嘱:上级法*进一步*疗。2022年6月29日,原告至某某医院住院,2022年7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腓骨下段*折;2、右内踝开放性骨折并感染;3、右胫骨远端前结节骨折;4、右踝关*半脱位;5、右外踝撕脱性骨折;6、踝距腓前韧带断裂;7、右胫距韧带撕裂。出院医嘱:1、维持石*托固定3周,术后2周**肢扶*双*下地不负重行走,具体弃拐负重行走时*视骨折愈合情况*医嘱。2、……3、术后2-3个月回院拆除下胫腓联合螺钉(费*约1000元),术后1、2、3、4、6个月回院门诊拍片复查,1年**院复查DR片视骨痂情况*行内固定拆除。4、带药出院……7.骨折骨性愈合后*议回院手术取出内固定物(约1-1.5年,费*约7000元,具体以实际住院为准)。8.住院留陪人1名,建议术后**三个月。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王XX支*。2022年9月16日、10月20日,原告至某某医院复查*疗,支*治疗费1097.8元、517.6元,合计1615.4元。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一份2022年7月18日的《某某医院发票费*明*》金*为576.4元,拟证明*费*为其出院后*生的复查*疗,但无发票佐证。

另查*,原告在被告处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的平*月劳*费*2491元。

诉讼中,原告申*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做伤残等级鉴定,经*院向***定机构咨询,原告的伤势目前尚*具备鉴定的法*临床检查。经*院释X,原告仍坚持其所有*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为:一、原告损失数额确定;二、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担。

关***一

本案中,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案外人王XX支*,在本案不主张*部分费*,故本院在本案中认定的原告损失亦不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出院后*复查*疗费,对于*告于2022年9月16日、10月20日至某某医院复查*疗的医疗费1615.4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告主张*于2022年7月18日支*的出院后*复查*疗费576.4元,因原告系于2022年7月18日出院,不符*出院后*查*疗的特征,且原告陈*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案外人王XX支*,也无医疗发票佐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该笔由其支*的医疗费*不予采信;2、误工费,原告主张13053元(114天×114.3元/天),原告住院24天,出院医嘱全*3个月,其误工时*为114天,原告出事故前在被告处从*劳*,月劳*收入2491元,本院认定其误工费*114天×2491元/月÷30天=9465.8元;3、护理费,根据原告住院期间需1人陪护,参照当地陪护人员年**收入53738元/年**,本院认定原告护理费*24天×53738元/年÷365天=3533.4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100元/天)符*法*规定,本院予以认定;5、营养*,原告住院24天,根据原告病情,本院认定其营养**24天×20元/天=480元;6、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的人身损害目前尚*具备做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原告在无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坚持要求被告支*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证据支*,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7、后*治疗费,本案中,原告所答后*取出内固定物所需医疗费*7000元,仅为医院预估,且原告所主张*伤残等级鉴定需在内固定物取出后**两个月功能*炼方*进行,取出内固定物所需医疗费*现尚*确定,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原告可在费*发生后*行主张。以上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7494.66元。

关***二

本案中,原告龙XX系在为被告某某公**供劳*过程*因与第三人王XX发生交通*故而受到损害,原告有**求第三人王XX承担侵权*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一方*告某某公**予补偿,被告在补偿原告损失后,可再行向*三人王XX进行追偿。原告在本案中选择要求被告某某公**予补偿是对其诉权*选择,符*法*规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受到损害,应*根据原、被告双**自的过错承担相**责任,被告作为劳*接受方,不能*作为劳*提供方*原告提供相**安**障,对原告的损害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70%责任,原告长期在公**机动车*上做保洁工作,应*备强*的交通***识,案涉《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对交通*故的发生具有*错,本院认定原告对劳*中损害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故,被告应*偿原告损失12246.2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九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XX业管*咨询有*公**偿原告龙XX损失12246.26元;

二、驳回原告龙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XX负担2043元,由被告桂*XX业管*咨询有*公**担500元*于*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用账户(收款单*:桂**临桂*人民法*,账号:2022********,开户行: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3元(收款单*:桂**中级人民法*,账号:2021********,开户行:XXX),上诉于***中级人民法*,上诉期满**天内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行法*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费*非生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执行后,人民法*可依法*相**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广*壮族自治区桂**临桂*人民法*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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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07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10000元

行      业:劳务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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