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川川,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诉讼记录
原告蒋X与被告杨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川川、莫X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3年1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26日,共计6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被告称其有工程介绍给原告,但该工程需要预交一万元的保证金。原告于2023年8月5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万元,转账备注为“成南达万高铁项目劳务履约保证金”。被告收到保证金后一直未能为原告介绍工程,后经双方协商,原告不再承接工程,被告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承诺于2023年11月20日前将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原告,但至今未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杨XX辩称,原、被告签订了相关的协议,按照协议,被告不应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通过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通话录音,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因原告退场,双方解除案涉协议,并由被告退还原告1万元。因原告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蒋X1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尾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5/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蓬安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