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121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
辩护人:杨雪菁,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刑诉[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牛X犯骗取贷款罪,于 2019 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 2019年7月22 日作出(2019)晋 0121 刑初 89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牛X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为由,于2019年9月18 日作出(2019)晋 01 刑终 1005 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于 2019 年9月 24 日以清检刑刑追诉(2019)4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合同诈骗罪,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杨雪菁,被告人牛X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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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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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50000 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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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清徐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