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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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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一、案件背景

XX 与 XXX 系朋友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的资金往来本属常见之事,然而此次资金往来却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使得双方对簿公堂。

二、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x 年x月x 日出生, 汉族,住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X年 X月 X 日出生, 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详情

1.借款事实:202X 年 X 月,XXX 因资金周转需要向 XX 借款。202X 年 X 月 X 日,XX 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 XXX 平安银行个人账户转账 XX 元,并且在转账附言中明确注明为 “借款”。随后,XX 将电子回单发送给 XXX,XXX 回复 “收到”。此行为表明,双方在此时对于该笔资金的性质初步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且 XX 已经完成了出借资金的行为。

1.催款过程:在后续的时间里,该笔借款并未如XX 预期般得到偿还。202X 年 X 月 X 日,XX 通过微信向 XXX 催要该笔借款。

四、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限被告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XX 偿还借款本金 X X 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XX为基数,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二审判决: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XX 虽未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其提交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已证明其向 XXX 支付了 XX 万元,且转账附言为 “借款”,微信催款时 XXX 也未否认该款为借款,XX 已尽到举证责任。而 XXX 认为该款为工程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XXXX 元,由上诉人 XXX 负担。

、案例分析

启示:本案给人们在经济往来中敲响了警钟。无论是朋友之间还是其他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都应明确资金性质,避免因模糊不清而引发纠纷。若涉及借款,应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时间等关键要素。对于出借人而言,要注意保留好借款交付的凭证;对于借款人来说,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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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0-23 16:00:00

审理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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