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因各种复杂因素引发纠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支付、以房抵债等关键问题,展现了工程领域债权债务处理的复杂性。
1.原告:XXX,男,出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居住于四川省安岳县。
2.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1.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
1.工程分包与结算约定:XXXX年X月X日,XXX就承包的昆明XX第三大道工程与XX公司签订《最终结算承诺》。承诺显示,XXX班组在该项目工程完成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X元,XX公司欠付XXX X元。
2.以房抵债的实施:XXXX年X月X日,在XX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下,XXX与四川某某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用上述商品房抵扣应付XX公司的劳务款项。
1.以房抵债约定的无效认定:xxxx年XX月XX日,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XXXX)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XX公司与某某公司不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欠付款抵作房款的约定未成立,某某未向XX公司支付房款,法院驳回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XXX与XX公司就工程欠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1.四、
案件事实认定
1.法院确认XXX与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签署《最终结算承诺》,约定XX公司支付工程款相关事宜,包括以房抵债及委托付款等内容。
2、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法院采纳,即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背景及法院对以房抵款行为的无效认定等。
3、法院还查明某某与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XXX支付案件受理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等事实。
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X支付工程款X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1.法律要点:
(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但工程完工后的结算文件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合法有效。
(2)以房抵债需确保合法性,当抵债约定因损害第三方利益等原因无效时,原债务关系可能恢复。
(3)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的判定,需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证据,当事人主张的各项费用需符合条件才可能得到支持。
2.启示
1.建筑工程各方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主体资质合规,内容合法。
2.复杂债务清偿安排,如以房抵债,需充分考虑法律风险,避免无效约定。
3.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妥善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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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4-15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