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人民法院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能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当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时,离婚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本案发生在四川省安岳县,原告xxx 与被告 xxx 的婚姻走向了破裂的边缘,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1.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系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1.婚姻历程:xxx与xxx于xxxx年初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感情迅速升温,于同年xx月x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xxxx年xx月xx日,二人迎来了婚生子xxx。婚后,他们共同购买了位于安岳县的商品房一套。
2.矛盾爆发: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不合的问题逐渐凸显,日常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后便是长时间的相互冷战。由于工作等原因,二人聚少离多,夫妻关系日益疏远,形同路人。xxx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多次尝试与xxx协商离婚,但均以失败告终。
3.首次诉讼:xxxx年xx月xx日,xxx向安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然而,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xx月xx日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尽管遭遇挫折,但xxx并未放弃。
4.再次诉讼:法院判决作出后,xxx与xxx的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确已无法挽回。于是,xxxx年xx月xx日,xxx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平分双方的共同财产。
1.事实认定:法院经审查确认,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xxx。xxxx年xxx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二人一直处于分开居住状态,且未再有联络。
2.法律依据与判决:法院认为,xxx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夫妻感情并未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xxx与xxx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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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3/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