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北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委托代理人:关凯元,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监督北流市北流镇松花村委会、二十八组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村务信息。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被申请人有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查明情况,申请人向北流镇松花村民委员会、北流镇松花村二十八组申请村务公开,北流镇松花村民委员会已收到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也收到申请人要求对该村委和该村二十八组进行村务公开监督的申请,而被申请人仅于2024年10月15日发函督促北流镇松花村民委员会来督促北流镇松花村二十八组进行处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向北流镇松花村民委员会处置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书面责令该村委在合理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因此,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北流市北流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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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2/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