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犯罪辩护

故意杀人罪减刑辩护

濉溪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皖 0621刑初4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半文盲,无业,住濉溪县XXXXXXX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4年8月2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30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中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XX,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2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出现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检察官助理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马中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8月26日18时许,被害人周XX醉酒后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任侠,并在家门口持续辱骂,长期遭受周XX家庭暴力的被告人XX在此刺激下,从家中拿了绳子和铁棍来至家门口,用绳子勒住周XX的脖颈致周XX倒地,并持铁棍击打周XX的头部和胸部,而后多次提起勒住周XX脖颈的绳子使周XX的头部向地面撞击致使周XX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核查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安微公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周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市中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庭审中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构成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与受害人周XX系父子关系。周XX长期酒后家暴家庭成员。2024年8月26日18时许,在濉溪县XX号,被害人周XX醉酒后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任侠,并在家门口持续骂,长期遭受周XX家庭暴力的被告人XX在此刺激下,从家中拿了绳子和铁棍来至家门口,用绳子勒住周XX的脖颈致周XX倒地,并持铁棍击打周XX的头部和胸部,而后多次提起勒住周XX脖颈的绳子使周XX的头部向地面撞击致使周XX死亡。

经鉴定人XX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周XX报警后告知XX,XX未离开现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XX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有铁棍一根,绳两根,短裤一件短袖一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查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濉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谅解书、扣押清单,证人周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因激愤故意杀害长期家暴家庭成员的周XX,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时XX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减轻处罚。XXX报警后告知XX,XX未离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XX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周XX长期殴打家庭成员,存在严重过错,对XX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构成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 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其他刑事犯罪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3-10 16:00:00

审理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