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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某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鲁1302民初17824号

原告:XXX,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兰山区XXX镇X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宝,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住XX省XX县XXX镇XXXXXX号。

被告:XXXXX,女,汉族,X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住X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号。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沂南XXXXXXXXX法律工作者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X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宝、陈X,被告XXX、X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被告XXXXX连带支付合同剩余款项总计5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2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中国XX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2.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通风管道安装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XXX东承包二被告控股公司XX市XXX有限公司项下的XXXXXXX安装工程,地点位于XXXXX市XX区XXXX交汇,工程承包范围为中央空调及新风机组风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但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元,剩余52700元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支付。2022年8月22日,XX市XX公司在未偿还原告债务的前提下注销登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维护原告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XXX、XXXXXX共同辩称,经过核实,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已经付款完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X市X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XXX、XX系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均为50%。2020年7月16日,原告XXX(承包方、乙方)与XX市XXXXXX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通风管道安装合同书》一份,内容为:第一条工程名称:怡景丽家三期。第二条工程地点武汉XX与孝河路交汇。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中央空调风管,新风机组风管。第四条施工工期:开工时间2020年07月16日,竣工时间2020年08月8日。第五条工程质量要求:按照甲方提供施工要求,保质保量生产。第六条工程量计算方式与合同价款:1.本工程风管预估2500x34=85000元,风管拆除预估1250mx6=7500元,最终以实际收方工程量计算;2.通风管道按实际使用通风管道平米计算其中包括法兰角码和风管连接卡扣。3.通风管道安装加管道保温按34元计算不含辅材。第七条1.对设计变更及现场修改的情况甲方出具变更单或出具增加工程量另行计算。2.此工程为中央空调系统通风管道安装及风口阀部件安装。系统内的风口按单价20一个计算。3.在本工程通风管道施工完工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第八条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进场7个工作日后预付工程款5000元;2.通风管道安装到60%付款20000元;3.按工程量安装完成后付工程款90%;4.验收完成后全款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XXXX市XXXX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原告XXXX、被告XXXXX均在合同上签名捺印、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并于2020年11月完成施工。原告称2021年2月11日,经与XXXX微信聊天对账,双方确认实际工程款为54700元,被告XXXXX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0元。原告称剩余工程款52700元一直未予支付。2022年8月22日,XX公司注销登记。原告认为XXX市XXXX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清算予以注销登记,被告XXXX、XXXX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公司债务。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并为此支出保全费62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于2020年11月完工。被告XXX提交证据证实其通过银行卡转账分别于2020年9月5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2020年9月7日支付10000元,2020年9月30日支付25000、2020年11月2日支付15000元,后又通过微信分别转账2000元,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62000元。被告王XX还称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款92500元为预估价,最终应以实际收方工程量计算,并申请对案涉工程方量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2024年1月16日山东XXXXXX有限公司作出XXXXXXXXXXXXXXXX安装工程工程造价鉴定书,鉴定结论:工程造价为66411.96元。经质证,原告称对上述鉴定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XXXXXXXXX均无异议。原告主张利息以52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中国XX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

本院认为,该案属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合同签订虽发生在民法典之前,但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故该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XXXX与原XXX市X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通风管道安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经XXXXXXXXXXXXXXX造价鉴定书鉴定,案涉工程造价为66411.96元。上述事实有在案证据及庭审调查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被告申请注销登记时尚欠原告货款,原告未收到清算事宜的通知,二被告亦未举证证实履行了通知义务。二被告作为XXX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予以知晓,公司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二被告即将公司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二被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XXXXXX提交的转账记录可以证实王XX已支付工程款共计为62000元,故二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剩余工程款为4411.9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工程验收时间,故本院酌情认定利息以4411.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原告主张的保全费用620元系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费用,该部分费用被告应予支付。对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300元,是原告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为自己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且该项费用亦非实现债权必然发生之费用,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XX工程款4411.96元及利息(以4411.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XXXX、X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X保全费620元;

三、驳回原告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元(已减半),由原告XXXXXX负担512元,被告XXXX、XXXXX负担 4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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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1-29 16:00:00

审理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527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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