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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精准辩护,护航企业合规发展!

    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4年5月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4 年 7月15日,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4 年 8 月13 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明知"XX集团"字样属于国家注册商标,自己未获取XX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购进其他公司的传感器配件,与自己留存的废旧XX集团传感器电路板进行组装,并在组装的传感器上使用其在网上定制的印有"XX集团"字样的商标,用于假冒XX集团有限公司的传感器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5.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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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2-01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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