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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XX敲诈勒索罪

蒙自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云2503刑初336号

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普XX,男,xx,,初中文化,农民,住蒙自市xx号。因本案于202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继旭、江X(实习),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2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XX及其辩护人王继旭、江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5月,张X找到蒋XX将其所在铟车间内产生的矿渣运输至厂外非法倾倒,蒋XX联系赵X寻找倾倒地点,赵X又以每车400元的费用联系李XX寻找倾倒地点。期间,李XX提供了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观音村委,会烂墙、红河XX号路中段等地点给对方倾倒矿渣。同年

12月2日晚,蒋XX安2排驾驶员罗X某运输矿渣到红河XX号路中段一空地(个旧看守所西侧旁)准备倾倒,李XX见状告知被告人普XX此情况,并与普XX在现场进行阻止并要求对方赔偿。赵X、蒋XX到场后,普XX和李XX提出不赔偿就此事向环保部门通报,蒋XX二人因担心被环保部门查处就答应赔钱。当晚,被害人蒋XX筹措现金10万元交给普XX,收到钱后普XX允许驾驶员驾车离开。该10万元由普XX占有7万,李XX占有3万。2024年2月24日,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到蒙自市雨过铺街道XX152号普XX家中将其抓获,并扣押涉案款70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普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普XX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普XX辩陈其收取的是押金,想着以后是要还给对方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继旭、江X认为:1.案发时系李XX电话告知普XX有人在其村集体土地倾倒矿渣,后普XX到场。案发前李XX已经提供观音村委,会地段供对方倾倒矿渣。故本案首起犯意

者是李XX,普XX是受邀约参与犯罪的。2.普XX作为村书记,到对方违规倾倒矿渣的地点告知对方不能违规倾倒矿渣的行为系履行其村书记的职责,其违法行为是在于其收取了对方的押金,但押金其只是放在自己家中,被告人未用该款项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也未用做其他用途或挥霍,对于押金普XX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3.普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其在家等候,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其家中后其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4.普XX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5.普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酌情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普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张X找到蒋XX将其所在铟车间内产生的矿渣运输至厂外非法倾倒,蒋XX联系赵X寻找倾倒地点,赵X又以每车400元的费用联系李XX寻找倾倒地点。期间,李XX提供了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观音村委,会烂墙、红河XX号路中段等地点给对方倾倒矿渣。同年12月2日晚,蒋XX安2排驾驶员罗X某运输矿渣到红河XX号路中段一空地(个旧看守所西侧旁)准备倾倒,李XX见状告知被告人普XX此情况,并与普XX在现场进行阻止并要求对方赔偿。赵X、蒋XX到场后,普XX和李XX提出不赔偿就此事向环保部门通报,蒋XX二人因担心被环保部门查处就答应赔钱。当晚,被害人蒋XX筹措现金10万元交给普XX,收到钱后普XX允许驾驶员驾车离开。该10万元由普旭

应占有7万,李XX占有3万。

2024年2月24日,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到蒙自市雨过铺街道XX152号普XX家中将其抓获,并扣押涉案款70100元,该款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组织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线索)移送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本案后,于2月24日决定立案侦查。

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普XX的出生年月日、民,族等基本情况,同时证实其实施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24年2月24日蒙自市公安局民警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普XX在家等候。同日9时许,蒙自市公安局保税区民警到被告人普XX位于雨过铺街道观音村上寨152号家中将其抓获。

4.现金进账单、发还清单、回单,证实2024年2月25日,蒙自市公安局曲靖市商业银行红河分行账户收到涉案款70100元,同年6月25日退还给沈XX(账号:6xx7)。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1)蒋XX建设银行账户(6xx6)2023年12月3日取款15000元,22日取款4500元;(2)沈XX账户(2xx1)2023年12月3日取款5000元,14日向账户 1xx1 微信转账20000元。(3)沈XX于2023年11月22日从蒋X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3xx3)取款30000元,次日取款

50000元。

6.收据,证实李XX、李X于2023年12月14日书写收条,“今日收到矿渣十车处理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从即日起矿渣堆放发生任何关系与赵X无关。收款人:李XX、李XX。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1)2023年12月14日22时22分11秒李X收到“老,蒋”微信转账20000元,又于同日22时24分向赵X媳妇微信转账20000元。(2)2023年12月14日22时24分9秒张X收到李X微信转账20000元。

8.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罗X某辨认出普XX是拦车索要赔偿的人。(2)蒋XX辨认出普XX是收其钱的醉酒男子;厂里与其对接倒矿的人是张X;提供倒矿地点的“小地,主”是赵X;在现场的“李XX”是李XX;被醉酒男人拦在现场的大车驾驶员是罗X某。(3)李XX辨认出让其帮忙找地方倒矿的“小地,主”是赵X。(4)赵X辨认出提供场地让其堆放矿的“李XX”是李XX。

9.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普XX在蒙自市雨过铺街道观音村委,会观音上寨村152号其家中被抓获后,交代其藏匿赃款地点,并指引蒙自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其藏匿在房间内的衣柜中的70100元,并对该款予以扣押;扣押被告人普XX持有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

10.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普XX对雨过铺街道工业园区四号路原个旧四中与个旧市看守所交界处,其对赵X和蒋XX实施敲诈勒索的地点进行指认。

11.鉴定书,证实(1)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①编号为“JC-2024-1388-001”的检材上的可疑字迹与编号为“YB-2024-1388-001”和“YB-2024-1388-002”的样本上的字迹是同一人即赵X所写。②编号为“JC-2024-1389-001”的检材上的“红河XX公司”印文与编号为“YB-2024-1389-001”的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2)经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XX提供的收款说明上照相固定提取的1号、2号检材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3号检材指纹与赵X左手拇指捺印指纹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12.电话录音,证实蒋XX将10万元现金交给普XX时的电话录音。其中李XX清点现金同时询问普XX剩余2万是否由自己担保;清点后普XX向蒋XX说倾倒一事就此了结,以后不要再倒;李XX说后续的钱仍以现金支付。

13.被害人赵X的陈述,证实赵X绰号是小地,主。2023年4、5月份,“老,蒋”蒋XX找到赵X说要倒从开远拉来的矿渣,每车给700元的倾倒费。赵X就去找李XX说倒矿渣的事,对方收400元一车的倾倒费。12月某日晚倾倒过程中,李XX及其朋友阻止倾倒,李XX朋友自称是环保局的人,若不给20万就举报。最终几人在个旧市看守所路边商定由蒋XX、赵X赔偿16万,当晚蒋XX凑够10万元现金交给李XX一方。一天后,赵X凑了4万元,蒋XX通过李X转给赵X2万,后来李XX打电话来说剩余6万元不要了。赵X想着与

蒋XX合作倾倒矿渣,蒋XX拿了大部分的报酬,自己还要出2万元赔偿,觉得吃亏了,便将蒋XX转过来的2万元扣下了。赵X写了一张纸条拿给了蒋XX,纸条上写李XX收了16万元,实际是没有收过16万元的。

14.被害人蒋XX的陈述,证实2023年3月份,华盛XX的“刘X”打电话问蒋XX,有没有可以倾倒矿渣的地方,并且说好每吨给其50元。蒋XX就找“小地,主”赵X商量倒矿渣的地点,并谈好每个挂车给赵X700元的倾倒费。2023年8月份之前总的倒了3、4次,倒在赵X找的蚂蟥塘下收费站旁边和个旧市看守所围墙角这两个地方。最后一次倾倒矿渣时,遇到自称是倾倒地的租用者阻拦,蒋XX得知情况赶到现场后,阻拦者称被倾倒土地无法种植,若不赔偿则通知城建处理。蒋XX、赵X、阻拦者(普XX)、李XX李XX四人就一起商量,对方一开始要20万元,蒋XX知道那些东西含着砷,如果城建的来处理,罚款会更重,怕把事情闹大,最后就同意由蒋XX、赵X、一方拿出12万元赔偿给对方。之后蒋XX返回个旧取了10万元现金交给阻拦者普XX,剩余2万元由赵X后面支付。蒋XX支付10万元现金时有其媳妇沈XX、朋友王X、赵X、李XX见证。8、9天后,李XX再次向赵X、蒋XX索要赔偿,蒋XX通过赵X朋友微信转账2万元给对方。

15.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2023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蒋XX通过微信打语音给王X说他在红钢有点事,让王

强开车送其他去一趟个旧。王X到蒙雨线转个旧市看守所岔路口时,蒋XX已经在路边等着了,蒋XX上车后叫王X拉他转进去看守所的那条路,进去几百米后有两个男的在路边。蒋XX下车去跟那两名男子说了几句话,王X听见男子说地是他租的,你们堆东西在这里我怎么还给人家。后蒋XX叫王X拉去个旧拿点钱。去到个旧后,先是去个旧市教育局幼儿园对面家接蒋XX媳妇,蒋XX媳妇出来的时候手上提着一个黑色的袋子,里面应该是装着钱,接着去到个旧市中山路工商银行、个旧市红河大酒店建行取款,蒋XX媳妇去取的款。取完款王X拉蒋XX及其媳妇下来红钢个旧市看守所旁边的路上,蒋XX拿着10万元钱下车去付给等着的两名男子,蒋XX向对方要收据,对方说不可能给你凭证,收完这个钱后就一个认不得一个了。当时旁边还站着一个瘦瘦的小伙子,听讲话的口气是蒋XX认识的人。之后王X就开车拉着蒋XX及蒋XX媳妇回个旧了。

16.证人罗X某的证言,证实罗X某总的倒过4次矿渣,第一次是2023年8月初,第四次是2023年12月初,中间2次的月份记不清了。最后一次都是拉去个旧市看守所旁边倒,总的拉了3车。在准备倒第3车的时候,有一辆银灰色的皮卡车开进来场地上,从车上下来3名男子,其中一个嘴有点缺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普XX)就过来问罗X某,矿渣从哪里拉来的,是谁叫拉来倒的,罗X某就打通尚XX的电话递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在电话里对尚XX说“你们谁管事叫谁过来处

理,你们倒东西的这里是我的承包地”说完把手机还给罗X某,罗X某叫尚XX自己过来看。在现场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前后过来着两、三个人,嘴有点缺的男子跟后面过来的男子说不拿钱来赔偿就要去报公安报环保。一开始那名嘴有点缺的男子说要赔偿20万,另外的这伙人说拿不出这么多钱来,讲了两个小时左右,最后双方谈好赔偿12万,当天晚上先拿10现金赔给嘴有点缺的男子,剩下2万元隔两三天送下来给他。后面过来处理事情的其中两名男子开车去个旧取钱,其他人在倒矿渣的场地旁边路上等着,等了一个小时左右,那两名男子就取着钱来了,双方在路边给钱的时候说罗X某可以走了,罗X某把车上的矿倒掉后就开着车走了。


17.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23年5月6日早上9点左右,赵X到李XX家附近找到李XX询问倒土地点及价格,最后商定每车600元,倒在个旧市看守所围墙角旁(属观音上寨村集体所有),当晚倾倒矿渣16车,李XX收到赵X微信转账6400元。2023年12月一日晚10点,李XX回家路上发现赵X又叫人拉矿渣来倾倒,回到家后打电话给普XX让其去处理。1小时后,李XX接赵X电话,让其到现场协调处理。到现场后得知普XX向赵X等人要20万元,双方协商后,最终达成给12万元。当天晚上给10万,剩下2万一周后再给。半小时后赵X的朋友送来10万元现金。普XX收下钱后赵X等人就离开了,普XX拿了3万元拿给李XX。

18.证人沈XX的证言,证实2023年12月2日21时许,沈

凤芳接到丈夫蒋XX电话,得知拉货的车辆被押在个旧市看守所旁,对方索要12万元倾倒费。随后,蒋XX、王X回到个旧接上沈XX一起去取钱,凑够10万元后到工业园区4号路看守所旁,将10万元现金装在袋子中给之前拦车的人。沈XX在车上拿手机录着音,对方收下钱后才放车辆离开。12月9日,赵X打电话告诉蒋XX,说对方还要4万元。14日,蒋XX通过赵X的朋友转给赵X2万元,转钱后收到对方写的16万元收据,蒋XX实际付钱12万元。

19.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2023年12月12日21时许,张X从家中拿2万元现金借给丈夫赵X。12月14日,张X收到李X微信转来的20000元,是赵X2日前借钱的还款。

20.证人普XX的证言,证实2023年12月9、10日中午,赵X到普XX家中向其借了2万元现金。过了2、3日就还了。

21.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2023年12月14日晚22时,李X按赵X所说添加了蒋XX的微信,后将从蒋XX处收到的20000元微信款转给赵X媳妇。

22.被告人普XX的供述,证实2023年11月(12月)晚9点多,普XX在杨XX家吃饭时接李XX电话,得知有人在村集体土地(位于个旧看守所背后)上倾倒东西,普XX即前往查看。普XX到达村集体土地后,发现村集体上已倒了数堆土,便要求对方停止倾倒并将已倾倒的土拉走。之后倾倒一方负责人来到,普XX要求对方拿出15万元。约1小时后,对方送来10万现金。普XX收下后,其中3万元拿给李XX,普XX拿

了7万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均可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普XX发现被害人乱倒矿渣之后,以不给钱就向相关部门举报为由,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勒索其财物,且在获取赃款后,将赃款进行分配。被告人普XX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普XX收取的钱款是押金,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普XX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在家中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普XX被抓获后交代其藏匿赃款地点,并指引侦查人员查获赃款,该款已发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普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

二、扣押于蒙自市公安局的被告人普XX的手机一部(黑色,oppo牌),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x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沈爱然

人民陪审员 李雪莲

人民陪审员 张XX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银波

书记员 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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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28 16:00:00

审理法院:蒙自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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