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徽省休宁县XX (2024)皖1022民初1233号
原告:程X,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张X,男,汉族,1988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联系电话。
被告:程X,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黄山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住所地安徽省黄山XX屯溪区,联系电话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0月,张X驾驶车主程X的车牌号为皖小型轿车,沿山深线(过道205)自西向东行驶至山深线,与自南向北横过人行横道由程X驾驶的皖号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程受伤、两车受损,构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程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同日,程被送往黄山XX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至2023年12月出院。2023年12月,再次入黄山首康医院治疗,2024年10月出院。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程X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遗右侧肢体及左下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评定为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依照法律规定,张X对损失予以赔偿。由于程系车主,故应一起赔付上述损失。案涉车辆已向中国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该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案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票据等印证,足以认定。
后经安徽省休宁县XX依法审理判决,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XXXX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830000余元。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2/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标 的:83506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