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津0102民初13808号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姗姗。
被告:廖XX。
立案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原告诉求与理由
诉求: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 15 万元、借期内利息 18.000 元、逾期付款利息 750 元(暂算至起诉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 年 9 月 22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15 万元,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以现金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款无果后起诉。
被告答辩情况:廖XX未提交答辩意见。
案件事实认定:2023 年 9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借款相关事宜;2023 年 6 月 6 日,被告还曾向原告借款 20 万元,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催款。
法院判决
廖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中借款本金 150.000 元及利息 18.000 元。
廖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中逾期利息(以 1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26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 1% 的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 。
若未按判决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76 元、公告费 400 元均由廖XX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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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1/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