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983民初3539 号
1.案件当事人信息:原告郑XX,被告谢某某,双方均委托了具有特别授权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姗姗,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2.原告诉求及理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 XXX 元、违约金 225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理由是双方于 2021 年 3 月 8 日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供机械设备及客户资源的义务,但被告未如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
3.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称仅收到部分设备,客户资源未收到,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非设备所有权人,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被告损失。
4.法院查明事实:原、被告曾共同出资经营XX公司。2021 年 3 月 8 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设备和客户资源,交易金额共计 XXX 元,付款时间为办理完交货和交接手续当天。合同仅有设备清单明细,无客户资源信息资料。被告于 2021 年搬运、售卖了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并认为合同签订后设备归其新成立的公司所有。
5.法院判决结果:认定案涉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备款 XXX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600 元,由原告负担 11016 元,被告负担 15584 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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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0/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高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