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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没进展,工期一拖再拖?解除合同,退还费用,承担损失!

甘*省榆中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甘 0123 民初**  号

原告:张XX,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号 ,公*身份号码62**28。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甘*方*西涛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权。

被告:崔X*,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兰州市七里河区**号,公*身份号码62**13。

原告张XX诉被告崔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7 月 9 日立案受理,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X*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张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原被告签订的《家*施*管*服务协议》;2、请求依法*令被告返还装修款 30541.8 元;3、依法*令被告支*资金*用期间的利* 2253.9 元(以未付金*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1 日起按照年** 3.70%的标准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并继续支*利*至欠款付清之日止);4、依法*令被告向*告支*鉴定评估费 5000 元;以上合计 37795.7 元;5、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和*由:2021 年 8 月 6 日,原、被告签订《家*施*管*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所有*位于*州市**房*的装修工程,施*期 80 天,自 2021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10月 24 日,工程*价为 75000 元,承接方*为包*包*。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 2021 年 8 月 4 日、8 月 11 日、8 月 25日、9 月 15 日向*告转账 15000 元、25000 元、20000 元、15000 元,总计 75000 元,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但截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被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工期按时*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22 年 7 月 10 日前完成*案房*的装修工程,否则将承担原告一切经*损失。但截至今日,被告也只完成*部分工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履行协议义务,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损失,后*告委托甘***评估咨询事务所对被告已完成*装修工程*分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最终*估金*为 44458.20 元,原告为此垫付鉴定费 5000 元。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三条:“有*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履行债务或者有*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原告有***合同。另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特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崔X*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 年 8 月 6 日,原、被告签订《家*施*管*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所有*位于*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大名城悦府 19 栋 1 单XX房*的装修工程,承接方*为包*包*。工程*价为75000 元,原告分别* 2021 年 8 月 4 日、8 月 11 日、8 月 25日、9 月 15 日向*告转账 15000 元、25000 元、20000 元、15000 元,总计 75000 元。因被告工期进度缓慢,2022 年 6月 10 日被告向*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 2022 年 7月 10 日前完成*案房*的装修工程,否则将承担原告一切经*损失。但到期后*告亦未能*工。另查*:被告对装修工程*成*部分,经*告委托甘***评估咨询事务所对被告完成*值进行评估,价格为44458.2 元。原告张XX为对该部分价值进行鉴定,支*鉴定费 5000 元。上述事实,有*告的陈*,书证《家*施*管*服务协议》、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收条两份、承诺书、价格鉴证意见书、普通*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原被告双**订《家*施*管*服务协议》,双**成*饰装修合同关*,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未按期完成*修,亦未退还多付的装修费,酿成*纷,应*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款30541.8 元*承担相***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原告为确定应*还装修款数额,委托相**业机构进行评估,为其确定诉讼请求的必要措施,其花* 5000 元*定费**被告承担。被告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原告亦无法*系被告,合同目的已无法*成,原告可以主张**装修合同,如不能**合同,对于*约方*原告造成*利**,故对原告要求解*《家*施*管*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被告崔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放弃,本院依法*席*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解*原告张XX与被告崔X*于 2021 年 8 月 6 日签订的《家*施*管*服务协议》;二、被告崔X*返还原告张XX装修款 30541.8 元,及承担利* 2199 元(利*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自 2022 年 7 月 11 日算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合计 32740.8 元,于*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偿还;并承担自2024 年 7 月 9 日起至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按上述利*计*);三、被告崔X*支*原告张XX鉴定费 5000 元;四、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745 元、公*费 400 元,合计 1145 元,由被告崔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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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8-28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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