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慧,广东XX律师。
被告:李XX
一、基本案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儿子李X由原告携带抚养,儿子李X由被告携带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大儿子李X,于20XX年XX月X日生育小儿子李X。由于感情不好,与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修复可能。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案件分析及结果:律师根据委托人的诉求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与委托人沟通,根据委托人诉求为委托人争取理想结果。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盘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李X、李X由被告李XX携带抚养,原告盘XX应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每月20日前向被告李XX支付李X、李X当月的抚养费各600元,直至李X、李X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意见:离婚案件中,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并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最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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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1-31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