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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夏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02民初4899号

原告:金**,女,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龙,北京XX律师。

被告:夏X*,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太泊湖农业开XX。

原告金**与被告夏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时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13日签订的《家装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装修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装修款实际退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45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的房屋签订《家装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工期为2020年12月13日至2021年5月1日。同时,合同第一条第二项乙方责任中明确约定由乙方全面全程承担施工工程负责人的管理和施工职责。合同签订后,原告的配偶吉XX分别于2020年12月14日支付2万元、2021年1月2日支付5万元,共计7万元装修款给被告。但被告在收到装修款后一直消极怠工。截止起诉之日仅提供部分瓷砖材料及吊顶的扣板。2021年6月底原告微信联系被告时,对方已不再回复。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夏X*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13日,原告金**(甲方)与被告夏X*(乙方)签订《家装装修合同》一份,约定:装饰施工地点:美好易居城5单元56幢2203室。施工范围:电工预埋电线、灯具、洁具安装等,瓦工贴砖、木工吊顶、门套打底等,油漆工粉刷墙面、乳胶漆等……工期:自2020年12月13日开工,至2021年5月1日竣工……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至逾期10天后,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5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案外人吉XX向被告支付人民币7万元。后被告仅提供瓷砖及吊顶扣板,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致使原告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案涉合同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人民币7万元。原告自认被告提供了瓷砖及吊顶材料,并同意折价补偿。根据瓷砖及吊顶材料的数量及品牌,原告同意瓷砖按3440元折价补偿,吊顶材料按700元折价补偿,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佐证瓷砖及吊顶材料的价值,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比对市场相关材料价格,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确认。扣除该部分费用后,被告应返还原告人民币65860元。根据原告向被告付款的时间,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原告起诉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85%,被告应原告支付以人民币65860元为准自2021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被告因承担自逾期竣工10日后,即2021年5月11日按每日50元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的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该主张的时间段及计算标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400元。被告夏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人民币65860元、违约金64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5860元为准自2021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2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132元,由被告夏X*负担(原告金**已预交,被告夏X*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沈XX

人民陪审员:高XX

人民陪审员:周XX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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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3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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