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XX、齐CC等与苏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102民初13452号
原告(案外人):齐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省庆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甘*方*西涛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甘*方*西涛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案外人):齐CC,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省兰州市城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甘*方*西涛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甘*方*西涛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原案申*人):苏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
第三人(原案被申*人):冯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
第三人(原案被申*人):车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
第三人:兰州XX公*,住所地:兰州市城关*东*东XX。
法*代表人:AXX,该公***。
原告齐XX、齐CC与被告苏XX、第三人冯XX、车XX、兰州XX公**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XX、齐C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律师、张XX师*被告苏XX、第三人兰州XX公**法*代表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冯XX、车XX经*院依法*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席*理终*。
原告齐XX、齐CC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认原告齐XX与第三人冯XX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合法**;2、请求判令依法**对兰房**(城关*)字第1××1号房*所有**续的查**施;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二项*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依法**对位于*州市城关*××街道××路××号××单*××层××室(房*证号:兰房**(城关*)字第1××1号)的房*所有**续的查*,停止对该房*的执行。事实和*由:2010年7月15日,第三人冯XX与甘*省XX公*(以下简*:商*所)签订《住宅房*拆迁产权*换协议》,约定由商*所拆迁冯XX位于*关*××街道××路××号××单*××室房*(房*证号:兰房**(城关*)字第1××1号,下称被拆迁房*),冯XX选择产权*换,安*房*为城关*东*东XXXX综合楼A塔楼XX层A-X户型(以下简*:安*房*),被拆迁房*于2011年1月份被拆迁,但被拆迁房*产权*未注销。2011年**所将“XX综合楼”项*转让予甘*XX公*(以下简*:A公*),由A公**责项*后*开发、运营。2013年9月30日,原告通*兰州XX公*(现更名为:兰州XX公*)与第三人冯XX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购买第三人冯XX的安*房*,并一次性付清了购房*82万*。同时**告齐XX及第三人冯XX向A公***,A公***核后*《住宅房*拆迁产权*换协议》的被拆迁人更名为二原告,亦同意后*将安*房*的产权*记至二原告名下。二原告自2013年**房*建好后*居*使用至今,是安*房*的实际产权*。现安*房*的所有**续须*被拆迁房*产权*注销后*能*理,A公**2022年*注销被拆迁房*产权*,为原告办理安*房*所有**续时,发现被拆迁房*产权*因第三人冯XX个人债务原因被查*,导致无法*原告办理安*房*的所有**续。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贵院以“对案外人的异议,判断其是否系权**,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本院对登记在冯XX名下的不动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无不当”为由,裁定驳回了异议的申*。但贵院对查**拆迁房*产权*时,证载房*已不存在这一关*事实未进行查*,亦未对被拆迁房*产权*理应*销时*及办理安*房*产权*程*进行查*,更未对二原告是安*房*实际权**这一关*事实进行查*,导致贵院作出错误裁定。综上,贵院在查**拆迁房*产权*时,证载房*已不存在,即对被拆迁房*的查**力并不能*于**房*;其次,原告在贵院查**拆迁房*产权*之前,就已于2013年*清安*房*的全*购房*并占有*用至今,确系安*房*的实际产权*,鉴于***办理安*房*产权*须*被拆迁房*产权*注销的行政要求,恳请贵院在查**实的基础上,依据《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24条及28条之规定,依法**原告的全*诉讼请求。2022年6月7日,兰州市城关*人民法*作出(2022)甘0102执异146号执行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苏XX辩称:我没啥意见,房*是法*查**,查***发现房*就没有。
第三人兰州XX公**称:原告与冯XX的买卖真实有*,我作为当时**人参与了全*程*见证。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12010年7月2日下发的《拆迁许*证》1份;1-22010年7月15日签订的《住宅房*拆迁产权*换协议》1份(附:兰房**(城关*)字第1××1号《房*所有**》1份);1-3《拆迁完毕**书》1份;第二组证据:2-1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编号:XXX)1份;2-22013年9月30日由兰州XX公**具的《收款收据》(编号:000198)1份;2-32013年10月23日出具的《公*书》1份;2-42013年11月1日《个人转账回单》及《收条》各1份;2-5兰州XX公**业公*信息1份;2-62022年4月12日由兰州XX公**具的《证明》1份;2-7冯XX、齐XX出具的过户申*各1份;第三组证据:3-12007年7月2日甘*省XX公**兰州市国*资源局签订的《国**地使用权*让合同》及《国**地使用权*让合同补充*议》各1份;3-2土地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2份;3-3《关**设XX综合楼项*备案的通*》(兰发改财备【2008】4号)1份(附:《兰州市企业投资项*备案登记表》1份);3-42011年2月18日甘*省XX公**甘*XX公**订的《土地使用权*让合同》1份;3-52011年3月25日及3月28日甘*XX公***受让土地转让手续费、契税及土地收益**收据3份(附:转账凭证3份);3-6《关***XX综合楼项*予以备案的通*》(兰发改投备【2011】25号)1份(附:《兰州市企业投资项*备案登记表》1份);3-7《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地字第2009-176号)1份(附:《规划条件通*书》(编号:城规2009-183号)1份);3-8《国**地使用权*》(兰国*(2011)第C××7)1份;3-92010年7月15日签订的《住宅房*拆迁产权*换协议》1份;第四组证据:4-12022年4月29日甘*XX公**兰州恒生物业管*有*公**具的《说明》1份;4-22013年9月11日由兰州恒生物业管*有*公**具的物业费、楼道亮化费、房*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有*电视初装费《收据》各1份;4-3《物业费*纳明*表》1份(附:2015、2020年*及2021年*《收据》4份);4-42022年*物业费*费*据;第五组证据:5-1《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关***解*房*产权*记发证历史*留问题实施*见的通*》及《关***房*产权*记发证历史*留问题补充*见》各1份;5-2甘*XX公***历史*留问题通*办理产权*记的审批单*5份;5-3兰州市城关*人民法*(2019)甘0102民初11019号《民事判决书》1份;5-4兰州市城关*人民法*(2020)甘0102执3732号《执行裁定书》1份;5-5兰州市城关*人民法*(2020)甘0102执3732号《协助执行通*书》1份。
被告未向**提交证据。
第三人未向**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各方*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和***审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7月15日,第三人冯XX与甘*省XX公*(下称商*所)签订《住宅房*拆迁产权*换协议》,约定由商*所拆迁冯XX位于*关*××街道××路××号××单*××室房*(房*证号:兰房**(城关*)字第1××1号,下称被拆迁房*),冯XX选择产权*换,安*房*为城关*东*东XXXX综合楼A塔楼X层A-X户型(A塔楼XXX,下称安*房*)。被拆迁房*于2011年1月份被拆迁,但被拆迁房*产权*未注销。
2011年**所将“XX综合楼”项*转让予甘*XX公*(下称A公*),由A公**责项*后*开发、运营。
2013年9月30日,原告齐XX通*第三人兰州XX公**第三人冯XX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购买第三人冯XX的安*房*,并分两次共支*购房*85万*。同时**告齐XX、齐CC及第三人冯XX向A公***,A公***核后*“同意更名齐XX、齐CC”字样上加盖*公*。二原告自2013年**房*建好后*向A公**定的物业公**纳了物业费、楼道亮化费、房*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有*电视初装费*费*,并居*使用至今。
另查*,随着2022年*州市解*房*产权*记发证历史*留问题工作的开展,A公**2022年*始办理“XX综合楼”项*产权*记工作。在办理原告安*房*的产权*记时,因被拆迁房*的所有**续因第三人冯XX个人债务原因于2021年1月5日被查**中止办理。
原告于2022年5月向*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求法*查**件事实,依法*止执行兰州市城关*人民法*(2020)甘0102执3732号《执行裁定书》中涉及的兰房**(城关*)字第1××1号房*;解*对兰房**(城关*)字第1××1号房*所有**续的查*、冻结措施。2022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22)甘0102执异146号执行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经*庭审理,被执行人冯XX、车XX经*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应*被执行人冯XX、车XX为本案第三人。鉴于*告通*第三人兰州XX公***三人冯XX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该房*买卖合同亦不违反法*、行政法*强*性规定,根据《民法*》第五百零二条“依法**的合同,自成*时*效,但是法*另有*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定的除外”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一十条“案外人同时*出确认其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之规定,应*法*定《房*产买卖合同》合法**。
金**权*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以下条件,即在法*查**前已签订合法**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查**前已合法*有*动产、已支*了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部分价款且将剩余*款按照人民法*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第一,原告齐XX与冯XX就安*房*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时*为2013年9月30日,早于*院查**拆迁房*的时*2021年1月5日,且结合买卖合同的内容*后*履行情况,该买卖合同系双**实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原告齐XX在法*查**已签订合法**的书面合同;第二,结合入住物业费*费*的交纳时*、主体等相**况,本院认定,原告已在查**前合法*有**房*;第三,齐XX的转账时*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公*书及第三人出具的收据相**,故本院认定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购房*850000元,满*案款给付的相**求;第四,合同签订时**房*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法*查**拆迁房*手续亦使原告无法*理安*房*的过户登记,故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原告自身原因。综上所述,2021年1月5日对被拆迁房*的查**力并不能*于**房*,原告对安*房*享有*除强*执行的民事权*,故对原告要求依法**位于*州市城关*××街道××路××号××单*××层××室(房*证号:兰房**(城关*)字第1××1号)房*所有**续的查*、冻结措施*以支*。本院作出的(2022)甘0102执异146号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齐XX与第三人冯XX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合法**;
二、解*对位于*州市城关*××街道××路××号××单*××层××室(房*证号:兰房**(城关*)字第1××1号)的房*所有**续的查*,停止对该房*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甘*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单XX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XX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3-19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