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112民初2250号
原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XX。
法定代表人:董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星,湖南XX律师。
被告:怀化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北盈口路北侧恒大影城XX。
法定代表人:胡XX。
委托诉论代理人:廖X,女,公司员工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2019年7月起为被告建设中央广场(造价3.54亿元)项目工程。被告自2021年年初起长时间不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项目停工。后为配合重启工程项目,两公司复工复产达成协议,但被告拒绝支付工程开工至复工复产前欠付的工程款及停工损失。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该案涉及项目系保交楼项目,涉及金额过亿,且受社会各界关注,属于典型重大疑难复杂的建工案件。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委托林国星律师担任该公司代理人。
代理思路
林国星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与项目部相关人员联系,并组建工作群聊。为达到高效帮助委托人确认债权的目的,根据公司诉求并结合案件情况及法院类案,提出“起诉确权,搁置争议”诉讼策略。按该诉讼策略与项目部人员一同将欠付工程款、未兑付商票、停工损失、赶工进度奖、工程联系函等证据材料分门别类搜集整理。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合计1.44亿余元。
办案结果
庭审结束后,林国星律师补充相关案件材料,并与多次与法官沟通。最终,法官听取律师代理意见,支持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9亿余元。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9-12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0461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