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辩护人:肖华律师,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高**辩护)
法定代表人:无(本案为刑事案件,不涉及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详述):
高、许、汤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配合他人予以转移,转移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高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许**有前科记录。三人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许、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辩护人就高的自首情节及其他从轻情节进行了辩护。
判决结果:
判决理由: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配合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高**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应用法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审判长:顾**
审判员(如有):未给出,略
人民陪审员(如有):未给出,略
二○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10 16:00:00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