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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直播合同违约案——成功追回74,500元损失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黑0203民初823号

原告:齐齐哈尔XX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静,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女,199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齐齐哈尔XX公司与被告杨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齐哈尔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静、韩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2、请求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第五条相关约定内容,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对赌预付金100,000元、成本损失5000元、律师费3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共计138,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7月16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了合同期限、合作相关事宜、双方权利义务、合作分成、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16日按照合同要求向被告微信转账50,000元的对赌预付金,并对被告进行相关培训和辅导。至此,全部合作费用原告都已经依约支付给被告。根据双方约定被告需要在原告公司直播间内完成每个月25天150小时的直播要求,但被告签约后,七月份当月直播总时长33.4个小时,直播有效天数6天。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被告无视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消极怠工,没有做好直播主播的本职工作,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委托律师联系被告及其紧急联系人,被告拒绝沟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杨X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7月16日,齐齐哈尔XX公司与杨X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合作相关事宜、双方权利义务、合作分成、违约责任等内容。XX公司工作人员张X忠于2023年7月16日向杨X转账对赌预付款50,000元。杨X2023年7月份直播总时长33.4个小时,有效天数6天。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XX公司与杨X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约定合同到期日为2026年7月15日,杨X在2023年7月直播有效天数6天后,未再继续履行合同,现已离开原告公司,其行为可认定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存在违约事实,故原告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返还对赌预付金、成本损失、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但原告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支持16,500元。《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乙方直播有效天少于25天的,乙方违约时,除了违约金及赔偿款外,甲方可以主张经营性成本损失”,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齐齐哈尔XX公司与杨X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

二、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齐齐哈尔XX公司预付金50,000元、支付成本损失5000元、律师费3000元、违约金16,500元,合计74,500元;

三、驳回齐齐哈尔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0元,由齐齐哈尔XX公司负担704.02元,杨X负担82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马丽丽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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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3/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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