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被告:XX公司
X被告惠州市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的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维修基金、政府代办
费共计A元及利息(以A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某年某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某街道住宅(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79.44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交付房屋,交付标准为带装修。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支付首期款、维修基金与政府代办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至今涉案房屋仍未达到约定的交房标准,截止起诉之日起长达4年多的时间原告多次到被告售楼处、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方案,被告均拒绝出面协商。对于被告严重违约、且无人出面解决的行为,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XX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签订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XX花园认购协议书》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某街道商品房,总价款为100万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原告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出卖人应在X年X月X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原告于X年X月X日支付了定金A元,于X年X月X日支付了首付款A元、维修基金A元、政府代办费A元,于X年X月X日支付了A元,于X年X月X日支付了A元,共计31万元。原告称案涉楼盘在X年底X年初停工,后面断断续续有开工,到X年后彻底停工,至今也未复工建设。案涉楼盘烂尾后,原告于X年X月X日向被告作出《房屋拒收通知函》,后于X年X月X日作出向X市x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的《退款申请书》,要求支付单位协助解决退款问题。因退款要求未得到解决,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提出前述诉求。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另,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由XX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原告支付了保费A元。本院审查后作出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原告缴交了保全费A元。
上述事实,有《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银行流水、收款收据、《房屋拒收通知书》、《退款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X年X月X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被告至今未能完成该交付义务,也未能证明正在继续建设、可在近期内交付,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维修基金、政府代办费等合计31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解除合同备案及房地产买卖预告登记。关于已付款利息,原告诉请自起诉本院立案受理之日X年X月X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予以支持。本案纠纷因被告违约引起,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X与被告XX公司于X年X月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解除某街道商品房的合同备案及房地产买卖预告登记。
三、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X返还首付款、维修基金、政府代办费等合计3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1万元为基数,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四、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X支付保费A元、保全费A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A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X预交的受理费A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交,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思路:
房屋交付遥遥无期,起诉并保全,从而保证案件胜诉后A女士能够拿回退房款。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三条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18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