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多年前,当事人在荆州市沙市区购置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 336,000 元。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 206,000 元,剩余的 130,000 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开发商。在当时,现金支付在房产交易中并非罕见方式。然而,多年之后,当当事人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却以没有转账记录为由,拒不承认收到了这 13 万元现金,并以此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办理房产证。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无奈之下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接受委托后,程爱军律师深知在这类纠纷中,证据是胜诉的关键。由于现金支付缺乏像银行转账那样直观的交易记录,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变得尤为重要。律师首先指导当事人详细阐述支付现金的缘由。原来,当时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在开发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选择了部分现金支付。这一缘由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款项已支付,但对于还原整个交易场景具有重要意义。
接着,程爱军律师引导当事人回忆支付过程的细节。当事人清晰地记得在开发商的财务办公室,将 13 万元现金当面交给了开发商的财务人员,以及开发商指定的其他业主。律师据此积极寻找能够证明支付过程的证人。通过努力,找到了当时参与此事的多位业主,这些证人愿意提供书面证言,证实当事人确实在指定时间、地点支付了现金。
在收集完这些证据材料后,律师将其整理并提交给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开发商仍然坚称未收到现金。但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链条,详细阐述了当事人支付现金的合理性、支付过程的真实性以及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最终,一审法院认可了律师提交的证据,判决开发商为当事人办理房产证。
然而,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二审。在二审中,律师再次强调了证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开发商为当事人办理了房产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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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9-29 16:00:00
审理法院: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标 的:336000元
行 业:房地产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