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沈**浑南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2)辽 0112 民初 16700 号
原告:王XX,男,1988 年 9 月 2 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xx715),汉族,住沈**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辽宁**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女,1987 年 7 月 8 日出生(身份证号:210xx29),满,族,住沈**苏**区。
原告王XX与被告谢*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 月 31 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款项65,509 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 年 12 月 10 日通*辛XX相*交友平*相*,双**系离异故很快建立恋爱**。2021 年 12 月中旬,被告以自己没有**出不方*为由向*告提出买车,原告随即出资40,000 元(含保险等费*)购置一辆汽车(车*号为辽xx)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在购车*时,原告明*向*告表示在恋爱**的前提下被告可以使用该车。2022 年 1 月 6 日至2 月 5 日期间,被告未经*告允许*原告信用卡 10,979.79 元,2 月 18 日刷信用卡 8,080 元,2 月 20 日刷信用卡 6,980 元,2月18 日被告向*告信用卡还款 8,000 元,据统计*告未经*告同意刷卡消费18,039.79 元。恋爱*间,原告一直抱着真诚态度和*告相*,但是被告多次未经*许*原告信用卡并索*财物的行为让原告感受到双**观的巨大差异,故原告于2022 年 5 月提出分手。现双**间恋爱**不存在,购车*以及被告未经*许*卡消费*金*失去合法*有*基础,故应*予以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至法*,望贵院判如诉请。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返还的款项*更为64,639 元,并主张*事实与理由部分增加如下内容:原告还曾*2022 年 1 月5 日通*微信转账方*向*告转款 6,600 元*于*买人寿*险,原告要求返还。
被告辩称,原告本次诉讼属于*复起诉。原告曾*2022 年5 月 16 日因同一事实,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诉至沈**沈*新区人民法*,诉讼标的为65,509 元,经**审理查*,依法*回原告诉讼请求,有(2022)辽 0113 民初 4042 民事判决书为凭。后*告又以同一事实于2022 年 10 月 25 日诉至沈**浑南区人民法*,诉讼标的为65,509 元,经**审理查**,原告在法*依法*达交纳诉讼费*通*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有(2022)辽 0112 民初 16319 号民事2裁定书为凭。本次原告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再次诉讼至贵院的(2022)辽 0112 民初 16700 号案件,与上述案件有**的当事人,相*的标的,相*的事实,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案属于*复诉讼,请求法*依法*定驳回原告本次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 年 12 月,原、被告通*相*交友平*相*后*定恋爱**。同月17 日,原告在与被告微信聊天过程*提出想为被告买车*想法,并提出“前提是你认准我了,准备一直在一起”,此后*人多次在微信中谈*有**车*事宜,同月20 日,被告将其银行卡照片通*微信形式发送给原告,原告则随后**银行卡账户内转款38,000 元,被告为此表示“怎么转了这么多”,原告则表示“多借了一点,车*还得交保险,维护保养*下和*饰什么的”,被告随后*买了车*号为辽xx的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22 年 5 月 2 日,原、被告共同决定结束*爱**。现原告诉至本院,诉称包*上述38,000 元*内的款项*计 64,639元*原告基于*爱**前提下对被告的赠与,而二人恋爱**已经*束,故主张*告向*返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行为,自条件成*时*效,附解*条件的民事法*行为,自条件成*时*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在原、被告处于*爱**期间向*告转款38,000 元*于*告买车,原告在赠与此款项*已明*向*告表示“前提是你认准我了,准备一直在一起”,在赠与后*告也已明*表示此款项*其借得,以上事实表明*告所赠与的款项*明*超出其当时*经*水*,其此次赠与行为系基于***于*爱**的条件下,但现双**爱**已经*束,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此款项*主张*无不当,本院予以支*。关**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它款项*主张,因原告为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项**上述理应*还的法*条件,且相**项*额相*不大,次数也相*不多,即使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也应*于*般恋爱**中男女之间的日常*与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某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告王XX返还款项38,000 元。4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438 元,由原告王XX负担688 元,由被告谢XX负担75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沈**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卢*麒
二〇二三年*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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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0-29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